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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班期间遭遇车祸不幸死亡 父母妻女因工亡补助金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3-16 09:44:52


    本报讯(记者 李小娟 通讯员 孟俊克)上班期间,男子遭遇车祸身亡,留下年迈的父母、有孕在身的妻子以及一大笔工亡补助金。孩子出生未满百天,为了工亡补助金的分割问题,父母和妻子闹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日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杨某是长葛人,在一家不错的单位上班,于2011年9月结婚。2012年6月14日,杨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此时,杨某的妻子正怀有身孕。事故发生后的第4天,杨某的父母和妻子与杨某所在单位达成协议,并出具了一张收到600000元的收据。

    在协议中,杨某所在单位自愿先行垫付杨某工亡补偿待遇共计449526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费13326元,并在法定工伤补偿待遇外自愿另行支付杨某的父母一次性困难补助金150474元。双方还约定,鉴于杨某的妻子有孕在身,扣除丧葬费用后的补偿金应适当保留胎儿四分之一的份额,待胎儿出生后,再行处理。此外,杨某的子女享有杨某所在单位正式职工子女的待遇,即子女抚恤金待遇,按规定可享受至18周岁,每月不低于480元。

    2012年11月,杨某的妻子产下一名女婴。就在孩子尚未满百天之时,杨某的妻子以公婆不给其分割工亡补助金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父母和妻女均系杨某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人,有权分得该款项。杨某意外死亡,给父母和妻女造成巨大伤害。尤其是杨某的父母,老年痛失独子,蒙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是无法弥补的。故,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杨某的父母可适当多分工亡补助金,金额为220000;杨某的妻女可分得工亡补助金216200元。遂,依法判决杨某的父母支付杨某的妻女工亡补助金216200元。

    拿到判决,杨某父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儿子生前单位支付的工亡补助金已予以分配,儿媳也在收到条上签字确认。杨某的妻子则坚称,丈夫的工亡补助款项汇到公公银行账户后,未对自己和女儿进行分配。那么,谁说的是真?谁说的是假呢?

    “本案中,虽然杨某的妻子在杨某生前单位支付的工伤补偿金收据上前有名字,但杨某的父亲认可该款项实际由其本人全部收到,故杨某的妻女有权要求分割该款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分析道,杨某的父母上诉称其已将儿媳和孙女应分得的份额予以分割,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日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许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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