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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司法引领保障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发布时间:2015-11-03 15:21:46


    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突出司法裁判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和共同的切身利益,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建设生态文明是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目标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良好的生态环境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护航,保护绿水青山人民法院责无旁贷。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突出司法裁判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和共同的切身利益,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当前,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建设生态文明成为民意所在、民心所向。人民法院必须识大局、观大势,切实加大对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威慑,依法严厉制裁环境侵权责任人、严厉打击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行为,全力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与此同时,要努力发挥司法审判对权力不当行使的监督制约作用,坚决纠正环境资源领域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此外,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加强和改善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和有效防范。

    二是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公共利益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共同福祉和整体利益。当前,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强与诉讼能力水平低的矛盾十分突出,相当一部分群众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不高,而且不少环境资源案件违法行为的认定,往往需要特定的专业技术或技术部门的检测、鉴定等程序。相比于个体民众,环保公益组织无论从专业技术,还是诉讼能力等方面来讲,都具有明显优势。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对具备公益诉讼能力但成立时间尚不满五年的环保公益组织,我们认为,只要其与成立超过五年的环保公益组织合并后办理了变更登记,即可视为具备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接,依法受理和审理好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此外,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我们认为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创新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方式。考虑到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专业性较强、易受地方性影响等因素,应当积极探索交叉管辖、集中审判等诉讼模式。即可以将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及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交由专门环资合议庭或环资审判庭统一审理。同时,通过交叉管辖、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办法,努力摆脱地方因素影响。鉴于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要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手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修复被破坏的环境。

    四是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法治宣传。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要高度重视发挥司法教育、引导功能,促进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意识和道德风尚。虽然近年来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但从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群众环保法律意识仍然较为欠缺,甚至在构成环境违法犯罪时,竟不认为其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企业超标排放、违规排放行为时有发生;少数执法人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或降低环境行政许可门槛,或对环境侵权行为人“一罚了事”。因此,需要通过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通报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传递对环境污染严厉制裁的司法声音,切实唤醒广大社会公众环保意识。同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意愿,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等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引导公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是完善环境保护执法联动机制。加强环境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强化部门合力。目前不少地方环保工作联动机制尚停留于个案协调层面,本质上属于损害发生后的救济机制,无法起到预防和避免环境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由党委统一领导下的环保执法联动体系。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资源监测信息、环境资源举报信息、环境资源执法信息、环境资源检察信息、环境资源审判信息等信息互通互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开展执法联动,将执法联动的重心放在污染类案件的治理上,协调行政处罚与司法制裁手段,形成环境保护合力,共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黄佳莹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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