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调查研究 -> 案例指导

冒充朋友发“木马”短信 套牢千部手机

五被告人网络诈骗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2-09 09:23:52


    5名家住广西宾阳等地的年轻农民,从网上购买“木马程序”和他人手机通讯录后,冒充朋友向通讯录中的号码发送携带“木马程序”的短信,短信一旦被点击,手机随即中木马病毒,自动将通讯录、短信、验证码等发送到木马绑定的邮箱和手机,进一步获取他人银行卡及身份信息,后通过网络消费平台盗刷他人银行卡内资金。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新型网络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覃凤达等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2015年9月至11月26日间,被告人覃凤达在家中利用互联网向被告人张兆许等人购买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后,通过笔记本电脑、短信群发器向全国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用户发送该程序链接,以控制对方手机信息系统,从而获取对方手机信息系统内的通讯录、短信等数据,并通过通讯录、短信等数据获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由被告人罗志康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获取的信用卡信息。

    同年11月2日和19日,被告人覃健钢、覃印财先后到被告人覃凤达家中,按照覃凤达提供的信息购买木马病毒,再利用覃凤达提供的他人手机号码,共同使用覃凤达提供的银行账户和网络,各自单独通过笔记本电脑、短信群发器向全国安卓操作系统的手机用户发送该程序链接,实施诈骗。

    期间,被告人覃凤达、覃健钢、覃印财为非法控制手机通讯设备获取有关数据,向全国范围内的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其中被告人覃凤达非法控制1231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从非法控制的12台计算机系统中诈骗他人钱财16.5万余元;被告人覃健钢非法控制65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并从非法控制的1台计算机系统中诈骗他人钱财6499元,被告人覃印财非法控制137台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法院认为,根据2016年12月19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覃凤达、覃健钢、罗志康以木马程序链接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其中被告人覃凤达犯罪数额为16.5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覃健钢犯罪数额为649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罗志康犯罪数额为16.9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覃凤达、覃健钢、罗志康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覃凤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219台,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覃健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64台,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被告人覃印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37台,并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特别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告人张兆许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多次向被告人覃凤达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违法所得9000元,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5名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47875760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