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被执行人负隅顽抗拒腾地 执行干警耐心释法破僵局

  发布时间:2017-05-25 10:22:04


    王某将1.9亩可耕地租赁给同村的焦某,租赁期满后焦某却拒绝返还,王某将其告上法庭。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焦某返还该地,拆除地面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并支付王某土地占用费。该案执行过程中,焦某为规避执行四处躲藏,在执行干警坚持不懈的努力下,该案得以顺利执行。

    王某是许昌市东城区半截河社区刘庄村民,社区居委会在2008年调地时,通过抽号分给王某村南头可耕地2.11亩。2014年6月,王某之子胡某将其中1.9亩土地租赁给焦某,租赁期为两年,租金每亩地每年2200元。协议签订后,焦某在该土地上建了铁皮房等附属物并开始生产免烧砖。租赁期满后,焦某拒绝返还该地。2016年7月,王某将焦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立即返还自己土地,拆除地面附属物并清理干净,恢复土地原状,赔偿自己损失自租赁期满后至返还土地之日止按每月8000元计算。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王某将分得的可耕地出租给焦某生产免烧砖,违反法律的上述强制性规定,故王某之子胡某与焦某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应系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王某要求焦某返还土地,并拆除地面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而焦某明知王某的土地为耕地仍租赁生产免烧砖,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租赁土地协议中的租金,焦某应自王某起诉之日起按每年1200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土地占用期间的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我们刚置办的机器设备全都开不了工,拆工房也已经倾家荡产了,已经没钱再折腾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焦某以各种理由推脱。5月11日,借助该院“夏季雷霆”集中执行行动契机,该案执行干警朱建光再次寻找焦某并查看拆除进度,除了焦某的几位亲属,依旧找不到其人。凌乱的场地没有桌子,朱建光就让法警用手托着公文包,现场写传票,并向焦某的妻子释明无视生效判决、拒不腾地的法律后果。

    5月18日,朱建光再次上门,也许屡次的执行压力对焦某起了作用,现场拆除工作正在稳步进行,可他仍避而不见。在执行过程中,朱建光打听到由于刘庄面临拆迁,指挥部通知不少村民当天早上八点开会,焦某也在名单之内。朱建光来到拆迁指挥部,却寻找焦某无果。

    “你们还真是锲而不舍,你看,我们都已经差不多拆完了”,5月23日早上7点,焦某还没有吃早饭,朱建光已经再次“光顾”了,面对该院强大执行声势,慑于法律权威,焦某主动将地面附属物全部清空,并承诺尽快完成交接手续,将该地返还。

责任编辑:黄佳莹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47946106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