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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涉网络刑事犯罪 兴技术之利而除其弊

——江苏东台法院关于涉网络犯罪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7-08-10 16:34:44


    近年来,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移动支付广泛使用,涉网络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因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复杂性,打击和预防涉网络犯罪成为一项难点工作,为此,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近三年的涉网络犯罪案件处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案件类型由“单一型”趋向“多元化”。2014年至2015年,我院受理的涉网络犯罪仅涉开设赌场罪一个案由,而2016年以来,除上述罪名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集资诈骗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赌博罪、介绍卖淫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亦有所显现,案件类型呈多元发展态势。

    2.犯罪主体年轻化,多无正当职业。截至2017年6月份,我院受理涉网络犯罪案件49件87人,87人均为1970年以后出生,其中“80后”为46人,占总数的52.87%,“90后”为18人,占总数的20.68%。从被告人的文化水平来看,绝大多数被告人受过高中以上教育。职业上,被告人大多无正当职业。

    3.犯罪后果由“轻影响”趋向“重危害”。2014年,我院审理的4件案件均为境外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社会影响较小。2015年以来,涉众型、涉民生网络犯罪增加。2015年受理的黄某等17人销售假药罪,范围涉及8个省、销售金额达一千万余元。2016年受理的方某等三人利用软件匹配资金投资的P2P集资诈骗案,查实的被害人达40余人,吸收资金250余万元。2017年上半年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制造气枪的枪管案件多发,为社会安全增加隐患。

    4.利用“淘宝网”、“微信”平台实施犯罪。2016年我院受理的利用淘宝网店销售假减肥药、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微信介绍卖淫等案件各1件。2017年上半年,我院受理涉网络犯罪案件13件,其中利用微信建群组织红包赌博并抽头渔利案件6件,占总数的46.15%;利用淘宝网店出售制造枪支材料的案件5件,占总数的38.46%。

    二、审理的难点及争议

    1.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侦查阶段取证程序瑕疵影响事实认定。少数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发现其犯罪时,对存有电子数据的电脑进行物理毁坏,包括将电脑扔到河里、将硬盘烧毁、对账号进行注销等手段,以逃避侦查。同时,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也影响事实的认定。例如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无法提前或随身携带需要司法令状,但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致程序瑕疵。

    2.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难。因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犯罪数额和违法所得都较难认定。例如,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中对赌博数额的认定,被告人往往辩称群内赌博时存在“逃包”现象。再例如,利用淘宝销售假药、枪管,当事人辩称指控的销售金额应该对因营销需要“刷单”的进行扣减,该辩解存在现实合理性,但从诸多数据中辨认出哪些是“刷单”的,工作量大,认定难。

    3.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难。侦查机关往往会采用把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通信记录、淘宝账单等电子证据转化为传统的证据的方式。对于这些“转化型”证据中,对话双方的真实身份是谁无法确认,经常有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称通信记录截图中不是自己在使用通信设备。取证过程中的随意性也会影响证据的认定,侦查机关存在只对犯罪过程中一阶段的电子数据进行勘查并类比全案,庭审时当事人翻供,对案件事实认定带来障碍。

    4.量刑尺度难掌握,同类案件难平衡。因网络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涉网络犯罪也存在涉案人数多、涉及省份多的特征。司法实践中,因为各地经济情况、司法实际、治安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法院裁判尺度难统一。

    三、对策建议

    1.公检法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公检法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办理案件中出台的新规定、遇到的新问题、总结的新经验进行学习和交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加强对直接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让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不依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员无必要不另案诉讼。检察院在证据审查、言辞证据补强、公诉文书撰写上提高质量。法院应成立专业化审判团队,专门组成涉网络案件审理合议庭,邀请网络、技术专家作为合议庭的陪审员。

    2.强化信息化力量,引入大数据技术。对涉网络犯罪进行整理和分类,对分类的各案由在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定罪量刑中所需的证据材料进行细化,对取证过程中常见瑕疵进行列举,对可能存在的案件风险进行提示,并制作成网络办案系统,从而确定统一的司法标准,统一的证据标准、统一的证明力标准等。

    3.发挥庭前会议制度优势,优化举证、质证程序。案情复杂的、电子数据多、被告人多、在庭审中举证质证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涉网络犯罪尽量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明确参加庭前证据交换的主体,设置专门的相对固定的场所进行证据交换。

    4.多措并举,健全预防机制。创新司法宣传方法,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编写公众号文章、制作宣传画册、在主要交通路口普法等。与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等部门加强沟通,畅通调查取证渠道,净化滋生犯罪的环境。及时对运营微信的腾讯、淘宝等网络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企业产品监督。

    (课题组成员:周  宏  卞荣巍  丁剑雨)  

责任编辑:黄佳莹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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