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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多人身份证办银行卡 因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7-10-16 15:54:50


    三人结伙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跨省到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再将骗领的银行卡、使用的身份证、U盾等物进行出售,他们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10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另两名同伙王某、朱某分别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朱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7年2月,陈某、王某、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到河北省唐山市和河南省许昌市、信阳市等地的各大银行骗领银行卡,同时开通网上银行。其中,由陈某向王某、朱某提供身份证和手机卡,供二人骗领银行卡使用,冒用的身份证则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伪造的。二人骗得银行卡后,将骗领的银行卡、使用的身份证和办理网上银行取得的U盾等物交给陈某,再由陈某以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其“上线”,所得赃款三人分肥。案发时,陈某已用上述手段骗领银行卡10张,王某骗领银行卡4张,朱某骗领银行卡5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王某、朱某以非法占有、牟取利益为目的,多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陈某骗领信用卡数量较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某等人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大量借记卡类银行卡,为何指控罪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按照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概念,即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所以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对于陈某提供出去的银行卡去向和用途,根据以往办案经验,这些银行卡很可能会为下一步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比如盗窃团伙销赃时,会用这些银行卡转账。法官提醒市民在生活中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防止丢失,此外,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也要谨慎保管,防止被他人盗用。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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