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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打伤人 得不偿失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7-11-14 16:17:39


    “邻居好,赛金宝”,“千金买宅,万金买邻”,“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等等这些祖辈相传的格言和谚语,恰恰反映了邻里之情的无比可贵。但有两家人恰恰相反,因为在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并厮打。柴某还使用砖头将邻居刘某打伤,结果得不偿失。近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受害人刘某各项费用共计13552元。

    2016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柴某在自家门前因宅基地纠纷与本村村民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柴某使用砖头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6年11月16日柴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因被告人柴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柴某赔偿医疗费12098.97元、误工费34937.8元、护理费1855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0元,共计160591.77元。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受伤当日入襄城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花医疗费12098.97元。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柴某辩称属互相殴打,且被害人多次来家里找事并殴打自己父亲,阻止未果才出手打人。经查,柴某家人与被害人刘某家存在宅基地纠纷,属民事纠纷,没有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而被告人在厮打过程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了刑事犯罪,故被告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柴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结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请求及提供的相关证据,赔偿范围及标准为:1、医疗费12098.97元;2、误工费1818.68元(34941元/年÷365天×19天);3、护理费1762.25元(33857元/年÷365天×19天);4、营养费190元(19×1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30元×19);6、交通费酌定为500元;上述共计16939.9元。结合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自身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人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人柴某需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3552元。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据我国《刑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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