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后,鉴定机构按照4S店价格标准对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进行了鉴定,并就损失数额作出了鉴定意见。但受损车辆并未在4S店进行维修,而是在一般汽修厂进行了维修。此时车辆的损失数额应当如何确定,审判实践中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一般汽修厂的维修价格通常会低于4S的维修价格,于是就出现了鉴定价格高于实际维修价格情况,就应当按照实际维修价格来认定车辆的损失数额,否则就会出现车辆所有人在车损赔偿中获利的情况。
观点二:若事故车辆在4S店进行维修,则以实际维修价格及鉴定金额中较低的数额确定车辆损失数额。若事故车辆未在4S店维修,可依鉴定金额确定车损数额。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民法总则》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具体在车损案件中主要涉及责任承担方式为修理、重作、更换及赔偿损失。即车辆通过维修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或得到合理赔偿。
实践中鉴定机构对于车辆损失是按照4S店价格标准还是按照一般市场价格标准进行鉴定,其通常的操作标准是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一般以3年为限,车辆购买使用在3年以内的,一般视为新车,按照4S店价格标准进行车损鉴定。车辆购买使用在3年以上的,车辆的各部件均有不同程度的老化、损耗,故参照一般市场价格进行鉴定。
而4S店的价格标准为何普遍高于一般市场价格标准,且社会也普遍接受认同其二者的价格差异,就是因为4S店在服务、零配件来源及质量、后期质量保障等方面要优于一般汽修厂,那么作为3年以内的新车在4S店进行维修,可以视为通过4S店的维修弥补了其车辆的损失,对于对该类车辆损失数额的确定,可按照在4S店的实际维修价格与以4S店价格标准作出的鉴定金额其二者中较低的数额来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但若该类车未在4S店进行维修,而是在一般汽修厂进行维修,因一般汽修厂的服务、零配件来源及质量、后期质量保障等方面达不到4S店的标准,其维修价格也相对较低,故在此种情况下维修后的车辆不宜视为其经过维修已经完全弥补了车辆的损失,而是车主在维修时对零配件质量、后期质量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牺牲”,此种情况下即使实际维修价格低于鉴定机构按照4S店价额标准作出的鉴定数额,也不宜视将此二者价格的差额视为车主会在中有所获利,而不予支持,故车辆的实际损失数额应当依照鉴定机构按照4S店价额标准作出的鉴定数额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