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该县检察院提起的吴某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襄城县法院适用七人合议庭,该院副院长方军义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该案以庭审直播的方式,以具体问题、实际案例宣讲了一堂生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课。
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未经许昌市襄城县颖阳镇大路吴村村委会同意,亦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雇佣赵某、金某二人将在许昌市襄城县颍阳镇大路吴村,将该村村西水厂南北生产路路东镇政府统一规划栽植的32棵杨树以400元的价格采伐卖掉并私自出售。经鉴定,被盗伐的32棵杨树林木材积为3.7963立方米,价值2126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向法庭出示证据并接受吴某某质证。经庭审质证,吴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破坏自然资源,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某某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于2020年11月1日至30日在该村两段主干道补种大叶女贞树苗320株,养护期为一年,成活率为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