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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2-12-02 15:11:30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助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许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立足司法职能,用审判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建设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许昌法院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层层推荐和筛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等多条线工作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许昌法院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保障市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成果。今天推出刑事条线典型案例:

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一伙同被告人曹某二、曹某三(有前科)等人以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到该公司开发的长葛市某国际小区阻拦施工。

2019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一伙同被告人曹某二、曹某三等人以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到该公司开发的长葛市某国际小区阻拦施工,并将该小区南侧围墙推倒毁坏7米,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2000元。

2019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一伙同被告人曹某二、曹某三等人以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到该公司开发的长葛市某国际小区阻拦施工,并将该小区南侧围墙推倒毁坏47米,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13370元。该公司报警后,长葛市公安局长兴路中心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对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等人推墙的行为予以批评制止,并劝告双方到长兴办事处调解处理此事。待民警离开后,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等人又将小区南侧围墙推倒毁坏44米,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16000元。

【裁判结果】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曹某二、曹某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曹某三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三名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证三名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作为共同犯罪,曹某一、曹某二并未在投案后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且曹某三在庭前拒不供述其参与第三起犯罪事实,故三人均不能认定自首。关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并未造成财物损失,不宜认定为多次毁坏财物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证一致,法院予以采纳。综上,长葛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31370元。

【典型意义】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尤其是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多年来,许昌两级法院把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工作中,依法严惩涉企违法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审判机关应有的贡献。本案三名被告人自称与涉事企业有合同纠纷,但不能采取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多次到涉事企业采取阻拦施工、推倒围墙等非法手段发泄私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罪刑法定等原则,既不人为“拔高”,也不人为“降格”,依法惩处故意毁坏企业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受害人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法院将审判工作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精准把握司法办案的力度和温度,依法打击滋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法治之手为市场主体架起了一张“防护网”,让企业经营者更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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