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妻子独霸90万伤残赔偿金丈夫起诉妻子还钱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6-17 17:54:49


    丈夫在打工时发生意外事故伤残,获赔90万元巨款,妻子在独霸巨款的同时却与伤残丈夫分居一年多,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返还他的活命钱。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妻子返还丈夫各种款项共计59万余元

    家住许昌市的男子刘某与张某是一对80后夫妻,二人2006年结婚,现在儿子也已8岁。2010年12月14日,刘某在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工作的时候,其驾驶的水泥罐车因车顶盖把手断裂,导致刘某在关顶盖时从车顶摔下受伤。经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后经协商,南通某运输公司除已支付的治疗费外,一次性赔偿给刘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万元。

从2011年6月回许昌后,刘某又继续在许昌某医院治疗一年多,其间共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然而在许昌住院治疗期间,刘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直线下降,两人矛盾不断。刘某出院后,在外租房居住,张某面对毫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刘某却是置之不理。期间刘某多次让其父母向妻子要这笔钱,但张某说这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掌管。

  2013年12月,已与妻子分居一年多的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剩余的83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南通某运输公司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获得赔偿90万元,该款由张某实际占有,该赔偿款中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刘某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刘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因张某并未持续提供刘某的医疗费用,并且两人并未离婚,故应对该部分财产依法予以分配,由二人按各自分得的数额分别占有。依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个人财产404651元,并将其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953元、护理费186052元,共计596656元交还给原告刘某。

    法官说法:审理本案的法官说,此案中,南通某运输公司给付刘某90万的赔偿金中主要包含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受害人本人身体遭受侵害而获得的赔偿,该部分赔偿款应属个人所有;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收入赔偿,其性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期间已经发生的费用的赔偿,其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护理费是因受害人而发生的费用,该部分已经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应由受害人一人占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家庭成员在财产上遭受消极损失的赔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占有为宜;原告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告占有为宜。

    故此案中,被告张某应将其占有的属于原告刘某的个人财产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返还给原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返还给原告

责任编辑:李一静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47945881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