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525号
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长兴办事处孙庄。
法定代表人刘耀群,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52年10月1日生,汉族。
被告闫有全,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
被告杨冬,男,1979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古娟娟,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有全、杨冬、古娟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闫有全、杨冬、古娟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未向被告闫有全、杨冬、古娟娟送达应诉通知书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9元,由原告河南瑞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红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长葛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