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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01941号
原告左小芝,女,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中。
被告孟付得,男,1958年4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小芝诉被告孟付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小芝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付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小芝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孟付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左小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小芝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芳
审 判 员  马军平
人民陪审员  张长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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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