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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纠纷频发亟需法律指引

  发布时间:2015-05-14 10:01:39


   “乌鸦反哺”本是人之常情,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道德观念在少部分人心中开始动摇。笔者对宜阳县法院近两年来受理的14起农村赡养纠纷案进行了调查,其中5起案件中的被告是独子,由其他女儿协助老人起诉或者老人的其他亲属帮助老人起诉;另外的9起案件中,男孩均为3人以上,且有4起案件的被告是包括长子在内的所有男孩。经过调查发现,老人的子女中不乏经济条件相当优越者,但仍然发生了老人无人赡养的纠纷案。

    虽然赡养纠纷案件总体上所占比重不大,但近年来却呈现上升趋势、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不能不令人担忧。

    农村赡养纠纷的诱发原因

    农村赡养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近两年的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情况统计显示,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情况:

    一是认为父母在平时生活中不能公平对待全体子女,以至于个别子女心理失衡而拒绝赡养。俗话说子女就像父母的手指,所谓十指连心,可十个指头总有长短。每个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生活幸福,但不可能面面俱到,往往侧重个别子女的利益考虑,或者在帮助子女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时照顾不均,从而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满。当父母年老体弱需要子女赡养时,其他子女会以父母处事不公为由,提出应由平时生活中获得利益多的子女尽赡养义务,他们不应赡养或应少尽赡养义务,于是子女之间产生纠纷。

    二是认为父母在分家析产中的财产分配不均而拒绝赡养。父母辛苦一辈子,存下些许养老钱或置办房产,当父母用自己的财产帮助生活不富裕的子女时,其他子女也跟着要求父母分割财产给他们,一但达不到其目的,就会对父母处分财产的行为说三道四,甚至大打出手。当父母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时,未得到过父母帮助的子女,或者在分家析产中得到较少财产的子女就会因为赡养份额所得较少而与其他子女发生冲突,引起赡养案件的发生。

    三是认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较常见的情况为父母在子女年幼时离婚,或将子女经常托付给他人代养,未对子女进行妥善的照顾,导致感情淡漠。这类父母年老时,子女往往容易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解决农村赡养问题的出路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应结合实际把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不仅要大力传统养老的“孝道”文化、营造浓郁的社会氛围,而且要尽快构建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首先要特别重视司法案例的法律指引作用。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对全社会公民行为的指引作用,这个指引作用最鲜明的表现就是人民法院判例的指引。但是,由于当前就该类型的判例并没有专门公开的新闻舆论宣传,人民法院只是将有关的裁判文书公布于互联网上,但广大农村居民很少去关注和浏览人民法院上网的裁判文书,因此,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此类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决定中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仅要深入到乡村农户开庭,而且要通过更多的宣传途径更广泛宣传有关赡养和继承的法律法规,充分表明和展示人民法院对赡养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裁判依据和鲜明态度。只有这样,方可以有效的逐步改变广大农村一些群众的错误的、片面的认识,从而减少和避免农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更好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安定。

    其次要大力发扬优秀的“孝道”文化,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加强教育以巩固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孝、悌之道,是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核心,也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 孝,就是孝敬父母。悌,就是弟弟要尊重兄长,兄长要爱护弟子,也就是兄弟姐妹之间要彼此爱护,长幼有序。孝、悌之道,是家庭和睦幸福的根基,也是社会和谐幸福的根基。我们中华民族之所以五千年生生不息,在于我们的祖宗从尧舜时代开始,就创立了一套成熟有效的家庭文化,而这种家庭文化的核心在于保障每个人的幸福感。今天的中国,举凡幸福的家庭都是因为较好地遵守了家庭文化传统,而那些不幸福的家庭则大都是因为违背了、抛弃了良好的家庭文化传统。"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自古便有"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可如今,在有些人心中,“孝为先”说法渐渐被“房为先”、“钱为先”的观念所代替。 今天,我们的社会之所以富而无爱,富而不和谐,许多人之所以成功却不幸福,根本的原因,是传统的家庭文化遭遇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所以,一个真正懂得孝悌之道的人,就一定会懂得尊老爱幼,懂得如何正确地对待一切尊长、朋友和他人,懂得忠于职守,懂得尊重上级、爱护团体和报效国家。一个懂得孝敬父母的人,就会懂得忠于事业、忠于职守、忠于国家。故忠孝之道是一体的。

    再次要加大养老改革步伐,尽快构建新型社会养老体系和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的发展方向,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制度,让老人老有所养。要通过立法确保农村养老保险有法可依。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保障标准、收支程序、执行政策监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要加强规划,建立多样化差异性养老制度,即对经济条件实行分别对待、办理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必要时国家对极其贫穷者还要有适当的补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功效。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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