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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二手房卖方违约 法院判决中介退还服务费

  发布时间:2018-08-14 10:08:50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任某在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45万元的二手房,2017年8月23日,买方任某(乙方)与卖方谭谋(甲方)在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丙方)签订了《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丙方服务费;乙方违约则甲方收取定金不退,并赔偿丙方服务费。

    签订协议次日任某向中介公司缴纳了定金10000元及服务费15000元,中介公司收取后向任某出具了收据。等任某按照协议约定日期,携带首付款前往中介公司交易时,却得知卖方谭谋反悔,不愿意把房子卖给他了。眼看买房无望,任某便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自己支付过的买房定金和服务费共计25000元,但是该房屋中介公司拒不返还。任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卖方谭谋、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连带赔偿其双倍定金30000元及服务费15000元。

    庭审中,被告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辩称,原告任某及被告谭谋已经建立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且根据《定金协议书》,任某是向房主谭某支付的定金,另外本案纠纷系因被告谭谋违约,原告应向被告谭谋主张权利,因此被告中介公司不予退还原告任某所支付的服务费及定金。

    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中的《定金协议书》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定金协议书》的签订是为了促成原告任某及被告谭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实现。因被告谭谋违约,导致实际中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任某请求返还购房定金1000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定金由被告中介公司代为收取,被告谭谋实际并未收到10000元购房定金,定金条款虽然签订但因未实际交付,不产生法律效力,故谭某不应承担双倍返还义务。

    本案中被告中介公司事实上并未促成买卖双方的房屋交易,中介公司无权要求买方任某支付服务费,因此收取原告任某的15000元服务费应予以返还。违约行为是被告谭某的单方面个人行为,被告中介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任某请求中介公司连带赔偿双倍违约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建安区人民法院于8月1日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定金协议书》;被告许昌某房产中介公司返还原告任某定金10000元及服务费15000元;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该案中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属于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种合同,关系到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

    本案中,原告任某支付服务费作为本案中的委托人,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并未促使原告任某及被告谭谋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因此被告中介公司不得要求委托人任某支付报酬。

责任编辑: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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