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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0-12 16:59:4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质效,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总体目标,根据《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和省法院执行工作要求,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中管理监督篇适用于市中院,其他部分适用于全市两级法院,市中院依据本意见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

    一、规范执行篇

    第三条 执行保全。全市法院应当建立完善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机制,并扩大应用比例。

实施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案件立案五日内日启动执行,一般应在十五日内执行完毕,需要异地保全、保全财产种类繁多等情况,可酌情予以延长,情况紧急的立即执行。

    第四条 财产申报。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布财产申报令,逾期申报、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应当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拒执罪等法律制裁措施。

    第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发布。依法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系统录入率、公布曝光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符合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不纳入条件及层报省法院审批同意不录入的除外),涉及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通报及反馈情况归入卷宗。

    第六条 财产查控。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对于调查到的财产,能通过查控系统实施控制的,四十八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十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财产查控应当做到“四查”(存款、房产、土地、机动车)到位,执行期限内每个月轮回查询一次,财产及时查控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七条 财产评估。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评估程序,财产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财产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第二次拍卖及以物抵债等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依法决定网络拍卖的案件,标的(财产)上传率应达到百分之百;原则上采取网络拍卖形式,确需进行传统拍卖的应层报省法院审批。拍卖不成功的及时以物抵债,法定以物抵债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九条 案款管理。执行案款实行一案一账号管理,应当在到账三十日内发放完毕,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发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案款收发信息及时录入案款管理系统,信息录入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条 委托执行。出台委托办理管理规定,建立办理委托事项及相关台账。及时接受并按要求办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事项。

    第十一条 终本案件管理。适用“终本”方式结案应当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要求的标准: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适用“终本”方式结案前,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制作笔录归入卷宗;结案应当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并及时上网公开。

    “终本”案件应当及时纳入终本案件信息管理库,做到信息准确无误;建立专门的“终本”案件台账,实行单独管理。

    “终本”案件应当在五年内定期进行筛查,每半年滚动查控一次,发现财产的及时恢复执行;需要续封或者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及时采取措施。

    “终本”案件卷宗中应当附有市中院制定的“终本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十二条 现场执行记录。涉及与当事人沟通等重点环节或在进行司法拘留、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使用执法记录仪或单兵装备全程录音录像,现场记录音、视频资料应当刻盘归入卷宗。

    第十三条 执行转破产。定期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未结案件进行筛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及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执行案件应当按照“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要求全部纳入节点管理,执行程序中各节点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录入管理系统,录入不完整、不准确的不予结案审批。

    阳光执行篇

    第十五条 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执行工作流程和执行节点期限应当公开,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财产查控、处分的相关裁定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措施各主要流程节点信息应当以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或提供网络查询密码。

    第十六条 执行文书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以及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执行裁定书,除按规定不宜上网的外,一律上网公开,不公开的应当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全市法院制定的关于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院政务网站上的执行专栏公开,并明确专人管理。

    执行质效篇

    第十八条 实际执结率。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案件数/执行结案数)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以上,“终本”率应当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十九条 执限内结案率。执行实施案件在执行期限内要全部结案,杜绝超期执行案件,执限内结案率(执行期限内结案数/执行结案数)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条 个案执行到位率。百分之八十的个案执行到位率应当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打击拒执罪。以打击拒执罪为有力抓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好打击拒执罪工作,努力提高拒执罪打击率。

    第二十二条 执行异议案件结案率。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全部结案,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二十三条 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行为撤改率(执行行为被撤改数量/执行案件数)应当低于百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执行信访案件。执行信访案件案访比(执行信访案件登记数/全年新收执行实施案件数)应当低于百分之一。

    执行保障篇

    第二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全市法院应当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每年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远程指挥执行行动不少于五次;落实指挥中心值班制度,建立指挥中心值班制度,不得出现脱岗、漏岗,重大、突发事件应当第一时间上报上级法院。

    2017年底以前,全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做到具备执行异常警示、消极执行筛查、终本案件管理、案款管理、委托执行管理、决策分析、远程指挥等功能。

    第二十六条 执行工作方案。全市各基层法院于2017年9月底前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执行宣传。根据省法院执行宣传考核细则,新闻稿件、工作信息两项量化考核指标较2016年应当提高百分之二十以上,公布拒执罪、失信等典型案例十五件以上, 每周报送工作信息不少于二篇,LED屏宣传、街头宣传不少于十二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不少于十次。

    第二十八条 人员配备。全市法院应当配齐配强执行人员,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执行法官员额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的比例,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全市法院应当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分别由不同机构行使。

    建立法警配合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警务保障,出台警务保障规范。

    第二十九条 社会支持。全市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全市法院应协调建立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并出台执行救助规范。

    管理监督篇

    第三十条 案件监督。市中院要通过建立执行复议类、执行协调类、执行监督类、执行请示类案件专门台账和定期通报的形式,加强对全市各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的监督力度。

    第三十一条 信访申诉。市中院要通过制定信访申诉案件督办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督办台账,规范信访案件督办系统的使用,加强全市法院涉执信访申诉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管理监督。市中院要定期督导全市法院应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情况、清理执行案款情况、办理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情况,对于随意录入修改流程信息、无正当理由延期发放执行案款、消极执行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通报,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加强执行队伍的廉政和作风建设。以近年来执行系统违纪违法案例为警示,严格执行最高院《执行干警十条禁令》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两项责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力争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为0。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具体落实按照《第三方评估指标任务分解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中院执行局通过定期抽查、通报的形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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