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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视角下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8-10-31 11:49:18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翻开了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崭新一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人民陪审员来说,依法享有了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民间智慧”,努力实现从陪审案件“数量”向陪审案件“质量”转变,是做为一名合格人民陪审员必须深思的问题。现结合我的司法实践,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及作用

    2013年,笔者被许昌市建安区法院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一同被换届选任的人民陪审员159人,2014年又选任20人,该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179人,占员额法官人数的447.5%,人员覆盖全区16个乡镇和区直部门。2017年,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6135件,占审结案件 91.8%,在案件审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审理案件,打通了民意表达渠道,使民意得以上通,上情得以下达,很好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同时促进了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和传播,更加有利于推动全社会依法办事观念的增强,提升了人民法院公信力。具体体现在: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增强了民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有利于减少裁判特别是刑罚的负面效应。人民陪审员作为“群众”的身份,更容易让案件当事人产生认同感,他们以普通民众的经验判断事实,以传统朴素的伦理道德阐述法律,可能使裁判更有可信度和亲和力。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增进了司法民主,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人民陪审员大多来源于基层、对弱势群体的难处感同身受,通过他们表达民意,有利于法官综合判断,达到社会安定和谐效果。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形成了优势互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由于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社会性,他们的意见与法官判断形成了优势互补,对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兼容性;再就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增强了裁判活动的透明度,也有直接监督审判工作作用,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四)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增强了司法公信,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更大程度实现案结事了。人民陪审员利用专业特长,参与审理案件、调解案件,明理释法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减少当事人对司法的猜疑、不满和误解,有利于增进对司法的信任,提高案结事了率。

    二、人民陪审员视角下涵待解决的问题

    我自2013年5月正式上岗履职以来,每年参与审理案件近百件,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有政治处负责管理,适时进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落实人民陪审员补贴,健全管理、考核、激励制度,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发展健康有序,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断提升。但是,针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有效贯彻实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员法》的舆论宣传氛围不够浓。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整个社会舆论宣传声势不大,社会认知度差,公众对《人民陪审员法》关注度没有形成,仅是法院系统“热”,社会面感知“事不关己”;另一方面法院系统内,全面、准确学习领会《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广大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法》的理解和适用水平限于一般层面,对增强广大法官指导人民陪审员有效参审的能力,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规定深入人心,有效实施需要学深一层,全面领会。

    (二)社会对人民陪审员认知缺乏深刻广泛认识。一是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应全面公开。《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配合开展。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关于本地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并广泛宣传,让更多的热心“公道人”报名参与,更有利于精心组织搞好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二是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案件范围应有明确规定。以前陪审员参与审理的“面”窄,参审的案件类型单一,进入案件程序参与没有硬性规定,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于采不采用陪审完全是由其承办法官决定的,也就是说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再就是案件从立案到执行整个程序中的其它程序的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很少,作用“潜力”有待更好地发挥。

    (三)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由于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对欠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更多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配置的不合理不科学,又受制于人民陪审员自身的工作原因及其它各种不确定的因素,致“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审在很大程度上不可能实现,案件类型与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很难有机结合,导致人民陪审员谁有空找谁,参审案件数的不均衡,不对口,人民陪审员“专长”很难发挥。

    (四)培训与陪审工作不相适应。在实践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一般是初任培训,每年一次集中系统培训,不定期的庭审观摩以及适当的专题培训等,有计划的系统培训少,远远满足不了人民陪审员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五)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需要加强。在管理上往往是以培训代管理,业务技能学习替代日常的教育,注重补贴保障,忽略考核表彰,需要在管理、监督上精细化、常态化。

    三、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发挥的思考

    (一)开展好《人民陪审员法》联合宣传活动。人民陪审员法的出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推进司法民主建设新的里程碑。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手机、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宣讲会等载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访群众等多种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法》立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案例和实际成效,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理解和支持,让更多董法律,热心肠的“公道人”积极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在全社会积极营造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的良好氛围。

    (二)选任一批威望高、品质好、担当公道有为的人民陪审员。把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关,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人民法院首先要对留任的人民陪审员人数进行摸底统计,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本院审判工作状况,以及满足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等实际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候选名单,及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中威望高、道德品质好,而且又热爱人民陪审事业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加大培训力度,建设综合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人民陪审员作为非职业法官群体,虽然不需要在短时间内精通法律知识,但是对审判工作实务、审判程序、审判纪律、诉讼知识、司法礼仪也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要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结合起来,既重法律知识,又重审判技能,既重岗前培训,又重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同时还要采用多种教育方式增进人民陪审员责任感、使命感,调动陪审积极性。

    (四)针对具体案情,注重人民陪审员专业优势性 。按人民陪审员专业实施分类,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时,在其专业知识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充分发挥其特长和专业优势,用其所长,弥补法官法律以外专业知识的不足,做到优势互补,以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

    (五)强化有效指引,解决“陪而不审”的问题。法官增强指引意识,规范指引方式,强化释明责任,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以及人民陪审员应当注意的案件焦点问题,法官应当及时予以指引、提示和释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实质性作用;庭审前让陪审员阅卷、庭审中征求调查意见、合议时鼓励发言。法官要尊重他们的权利,认真研究和大胆采纳他们的正确意见;陪审员就会自感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技术性问题在行,陪审积极性也会高起来,从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六)建立严格的陪审员监管机制。针对人民陪审员人员分散,工作单位不集中,难以实行职业监督的特点,法院应保持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住所居委会、派出所的联系,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要把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约同职业法官的监督相衔接;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要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大格局中,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与分析、陪审员履职管理、陪审员评价管理、陪审员监督管理等;建立定期业务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把考核作为奖励、惩戒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加强问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确保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发生。同时,对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责任编辑: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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