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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案件责任比例划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10-31 14:3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侵权人如果存在过错,即要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但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规定了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即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换句话说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在普通的侵权案件中双方责任如何划分,是按三七、四六,还是五五责任划分,不同的法官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认识,可能出现多种判决结果。当然也存在一些法官保守起见,在人身侵权案件,只要不是同等责任就按三七划分责任,认为这样至少不会出现大的问题。这样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一味的按三七划分责任对有些案件来说不是很精确,有失偏颇,也不利于案件处理或者双方矛盾的化解。笔者认为作为法官,要恰如其分地处理案件,让侵权人或被侵权人根据其过错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不仅利于案件的处理,也能让有责任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下面笔者从三个案例引出自己的观点:

    一、三起人身侵权案件简述

    案例一:原告员某某系许昌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蔬菜批发商。2014年8月16日3时许,被告菅某某父亲在许昌市万丰路与天宝路交叉口菜市场批发菜品过程中,因原告的姜放在路边而与原告发生争执。双方争吵过程中,被告菅某某赶来,争吵中用脚踢了地上的姜,员某某就推了菅某某,菅某某动手将原告殴打致伤。后被告菅某某被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原告当日被送往许昌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 脑震荡 头皮下血肿;2、多发软组织损伤;3、左肘部皮肤擦挫伤;4、应激性消化道溃疡。原告住院37天,支出医疗费5759.97元。其中医嘱中显示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无医嘱,也无用药,该26天应不视为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本院。

    处理结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员某某与被告菅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菅某某进而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菅某某应负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原告在争吵中先推了被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被告菅某某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案例二:2016年12月23日下午17时许,在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电器职业技术学院西门郭楼村,被告张某某和原告刘某某因垒墙占地发生纠纷,民警出警后向双方了解情况,得知刘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辱骂,后张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致伤。被告因此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原告于当日被送往许昌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伤;3、高血压病三级,极高危组;4、右耳感音-神经性耳聋。原告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9587.9元。

    处理结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被告殴打原告的起因系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原告以承担40%的责任,被告以承担60%的责任为宜。原告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2016年11月6日17时许,在许昌市东城区文峰路与天宝路交叉口北100米盛祥量贩附近,原告菅某某与被告祝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祝某殴打菅某某。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区分局于2016年11月23日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对被告祝某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随后被送往许昌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被诊断为:1.脑梗死,2.痫性发作,3.高血压病3级高危组,4.焦虑状态,5.左胸部、左下腹软组织挫伤。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出院,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9916.36元。但2016年11月18日后未进行有效治疗,实际住院13天。2016年12月8日、12月9日,原告菅某某曾到被告门店堵门。2016年12月11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一份,内容为:“和解协议 甲方:菅某某 乙方:祝某 2016年11月6日,甲、乙双方因甲方骑电动三轮刮蹭乙方车辆(豫KPS***),造成双方殴打事件,事后甲方停在事发地路边的三轮车丢失(三轮车丢失与乙方无关)。由于甲方是残疾人,经房东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1500.00元整(壹仟伍佰元整)。补偿后,甲方不能因三轮车等任何事由继续围堵乙方门店或其他方式影响乙方正常营业,若双方一方故意挑事,另一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甲方委托菅某甲(菅某某侄子)为菅某某全权代理。甲方签字:菅某甲代签 乙方签字:祝某 协调人签字:刘某某 2016年12月11号。”诉讼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1500元,但认为系赔偿电动三轮车损失。原告月平均工资为1620元。诉讼中,本院调取事发当时的视频,视频显示原告先动手殴打被告,进而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本院对和解协议的协调人刘某某进行核实,得知协议中的1500元系补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而非全部损失。

    处理结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被告殴打原告的起因系原告三轮车刮蹭被告车辆,且先对被告进行殴打,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原、被告以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现该案在上诉中。

    二、三起案件责任划分依据分析

    以上三起案件均为打架造成的侵权案件,但判决结果却完全不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审理结果,是法律规定的太过弹性?还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理案件太随意?以上三起案件之所以出现三种完全不同的审理结果,是由于案件的自身客观事实决定的。法官处理民事案件要以事实为依据,在处理人身侵权案件的责任划分问题上尤其要慎之又慎。第一起案例,被侵权人在侵权发生时双方争吵中存在一个“先推侵权人”的情形,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该案无其他特殊情形,按事实情况来说,侵权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该判决按三七来划分责任比较符合案件的客观情况。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第二起案例,被告殴打原告的起因系原告对被告进行辱骂,辱骂是殴打的起因。如果没有辱骂,就可能不会有殴打事实的发生。因此该案中的辱骂至关重要,对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甚大,法官因此让被侵权人承担超出一般次要责任的40%的责任。该案件经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显然,让被侵权人承担与其自身原因相适应的责任,更利于彰显法律的公平。第三起案例,被告殴打原告的起因系原告三轮车刮蹭被告车辆,且先动手对被告进行殴打。该案件在殴打前存在一个刮蹭情形,是被侵权人先对侵权人的车辆存在侵权在先,被侵权人在此情况下非但不对此进行处理,反而在侵权人与其理论时先殴打侵权人。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殴打存在一个“自卫”的情形,因此其对被侵权人的殴打存在一个特定情形,法官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是基于对双方各自过错大小的认定。该三起案件判决结果各不相同,系由于三起案件当事人过错的不同而造成。

    三、人身侵权案件处理原则

    (一)合理划分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人身侵权案件责任比例划分,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不能脱离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要建立在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认定和对各个细节的把握,法官不能在案件事实不清时就下结论,更不能自己认为案件应当是什么样子,想当然、随意下结论。只有在双方举证,客观还原案件事实,有时甚至需要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如视频资料等,来确定案发当时的客观情况。只有确定了案件事实,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法律适用。认定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在此就是指事实的认定,要建立在客观的事实基础上。

    (二)恰如其分运用自由裁量权

    认定客观事实后,就要正确地适用法律。《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被侵权人在侵权时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这是比较笼统的规定,具体适用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法律人都知道刑事案件处理时有个原则,罪行相当,罚当其罪。具体就是罪犯承担的责任大小,要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民事案件虽无具体的规定,但人身侵权案件,在某种意义上比较接近人身侵害的刑事案件。即便不考虑该情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仍应当考虑具体细节。具体到每起人身侵权案件,要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进而让其承担与其责任大小相当的民事责任。这样处理,既可以准确适用法律处理该类纠纷,又能让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防止以后类似情况的发生,起到普法教育的作用。

    (三)复杂案件研究分析

    笔者认为,作为法官,要准确适当处理每一起案件。但是每一起案件均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特定人身侵权案件,如果对当事人责任比例划分超出一般情况,就必须慎重处理。要处理适当,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法官必须自己先说服自己,让自己确信这样划分责任比例符合常人思维,当事人能够接受。但同时对于复杂案件,法官也要慎重分析研究,发散思维,多角度考虑,不能钻牛角尖。有时一个人的能力有限,思维也会有局限性,尤其在法官员额改革之后,法官个人的权力变大,司法随意性也会增大,闭门造车式的审判难免出现审判不公的现象,因此对于复杂案件,召开庭室会议研究案件也很必要。参考庭室其他审判员的意见,集思广益,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最终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作出合理适当的划分。

        

责任编辑: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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