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华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承诺支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法从被害人乔某红、密某葛、刘某菊等45人处吸收资金936.83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华无法偿还,给众多债权户造成重大损失。
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另经公诉机关核实查证,本案多名被害人均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华有期徒刑三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非法集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其之所以能够滋长蔓延,主要原因一是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以高额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二是群众对非法集资性质认识不足,投机暴富心态作祟。在本案中,王某华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下,承诺支付月息一分五至二分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众多债权户造成重大损失。这也警示社会公众面对高利诱惑时要摆正心态,理性分析,否则,在既没有考察被投资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往往会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