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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老李 |
| 时间: |
2016-04-02 18:09:07 |
| 标题: |
工资不发 |
| 内容: |
我们是魏都区社会法庭法官,虽说退休后在社会法庭做调解,每月工资500元到800元,我们没有嫌少,兢兢业业做好工作,现在取消了社会法庭,应该把2015年9,10,11,12月欠的工资发了吧,一直到现在还不发,这么少的钱还欠着,多次催要没结果,希望别拖欠了我们老同志的辛苦钱。钱是小事,伤心了就不好。 |
| 回复: |
老李:
您好!收到您反映我院未及时发放社会法官补助的情况后,我院高度重视,并及时安排人员介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因上级单位正对我院账目进行审计,导致2015年社会法官部分补助未及时发放到位。待审计结束后,此部分费用将很快发放到位,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谅解,以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支持。
十分感谢您对魏都区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姓名: |
武蔚然 |
| 时间: |
2016-03-29 15:52:01 |
| 标题: |
违法执行 |
| 内容: |
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武蔚然,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7日,住禹州市远航路西段北侧,系张栩源母亲。
关于温向宁诉张栩源民间借贷一案,我依法向各级领导反映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错误,违法执行,严重危及张栩源生命安全的情况。
一、张栩源的窘况。
张栩源现年4岁多,其父张清岭于2013年2月2日因病去世。张栩源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治疗;其母武蔚然又是下岗工人,其收入仅仅是维持张栩源的基本生活,根本无能力治疗张栩源心脏病,张栩源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
二、禹州市人民法院违法判决张栩源个人偿还温向宁本金166500元及利息。
因张清岭欠温向宁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禹州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张栩源在继承张清岭财产的范围内偿还温向宁166500元及利息,禹州市人民法院却违法判决张栩源个人偿还温向宁本金166500元及利息。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的规定,禹州市人民法院在未为张栩源保留生活费、医疗费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张栩源偿还温向宁本金166500元及利息是错误的。
三、禹州市人民法院违法执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在未为张栩源保留生活费、医疗费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张栩源偿还温向宁本金166500元及利息是错误的,然而,这个错误的判决却在禹州市人民法院能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禹州市人民法院又对张清岭唯一的遗产位于禹州市远航路西商贸证号为0535-08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
张栩源依法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依法终止对张清岭位于禹州市远航路西商贸证号为0535-08的房产的评估、拍卖。禹州市人民法院又再一次的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在未为张栩源保留生活费、医疗费的情况下,作出(2016)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栩源执行异议。
张清岭唯一的遗产位于禹州市远航路西商贸证号为0535-08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将造成张栩源不能生活,不能治疗,严重危及张栩源生命安全。
关于温向宁诉张栩源民间借贷一案,禹州市人民法院先违法判决,又违法立案执行,再一次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违法裁定,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要置一个5岁的人民于死地吗?我是一个弱女子,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无人过问,背后的黑洞是什么?法院还是人民的法院吗?我再次恳请领导关注本案,终止对张清岭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保护张栩源合法权益。
此致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委、人大、政府、政法委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许昌市市委、人大、政府、政法委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禹州市市委、人大、政府、政法委
禹州市人民法院
反映人:武蔚然
2016年3月1日 |
| 回复: |
武蔚然网友:
你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收悉,现对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你反映的第一个问题,被告张栩源之父张清岭去世后,张栩源母亲武蔚然向法院明确表示张栩源继承张清岭遗产,张清岭母亲屈爱荣及张清岭女儿张泽亚明确表示放弃继承,2013年1月,法院依法对张清岭位于禹州市远航路西商贸的一处房产(证号为0535—08)采取了保全措施,2013年9月10日,法院作出(2013)禹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该房产在当时的实际价值约为30万元,而本案涉及的案值仅为166500元,远低于保全财产的价值,也就是说该案的标的小于被告继承遗产的数额,并且在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做出了“被告张栩源作为张清岭的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表述,在此情况下,判决主文省略了被告张栩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字样。同时,考虑到张栩源所继承的财产未能变现,为被告张栩源保留多少的生活费用及医疗费用是执行阶段对上述查封财产变现时应当予以考虑的问题,不是判决时所能处理的。
关于你反映的第二个问题,2013年11月,原告温向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今,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正在对该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我们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的处理此案,依法为张栩源保留适当的份额。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姓名: |
张锡田 |
| 时间: |
2016-03-26 15:23:01 |
| 标题: |
关于鄢陵县大马镇陈爱峰、陶城镇刘书稳、马坊乡张鹏飞、柏梁镇刘秋香、南坞镇赵天亮、张桥镇王学忠等6名财� |
| 内容: |
关于鄢陵县大马镇陈爱峰、陶城镇刘书稳、马坊乡张鹏飞、柏梁镇刘秋香、南坞镇赵天亮、张桥镇王学忠等6名财政所工作人员被判挪用公款罪的申诉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大马镇陈爱峰、陶城镇刘书稳、马坊乡张鹏飞、柏梁镇刘秋香、南坞镇赵天亮、张桥镇王学忠等6名财政所工作人员的家属。陈爱峰等6人因“挪用新农合款办理银行理财产品”,于2015年8月被鄢陵县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鄢陵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进行有罪判决,判定6人挪用公款罪成立,并分别处2至4年缓刑。
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家人提出抗议:认为此判决没有彰显出国家法律的公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今天在这里,我们强烈要求鄢陵县检察院,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一、基本情况
2009年开始,我县开始实行新农合,为尽快完成任务,相关乡镇就安排6人临时负责收取所在乡镇各村新农合款,然后再统一上缴县农合办。由于新农合款是临时性代收资金,乡镇只是负责代收,加之从收款到缴款仅为10多天时间,乡镇大都没有设立专户,6人只好将每天收取的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待收齐后再统一缴到县农合办。在此期间,银行的工作人员就托关系、找熟人找到6人,说是让他们顶一下任务,但并没有明白说明是办理理财业务,更没有对理财进行详细说明,只是强调说是银行的正常业务。由于碍于情面,他们就同意了,以致造成挪用公款的事实。
二、申诉的主要理由
1、个人没有主动挪用公款的恶意。6人没有一人主动办理理财,更没有通过用公款办理理财而牟取不当利益的想法,加之邮储银行为国有企业,6人还错误地认为帮助顶任务是为了搞好配合,以便更好的推动工作。在接到检察院通知后,才知道邮储银行将6人暂存在邮储银行各营业部的新农合款办理了理财。
2、侦查结论有失实之处。在检察院侦查期间,办案人员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解释,并对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宣讲,此时6人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争取主动,减轻刑罚,加之片面理解办案人员“只要承认就可以认定为自首,就可以减轻刑罚”的承诺,于是就承认事前知道办理理财。
3、个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邮储银行为完成年度任务,在新农合款收取期间,明知此项款项为公款,却下达任务指令,统一安排各支行工作人员与乡镇负责收取新农合款的人员进行对接,并采取蒙蔽欺骗手段,强调帮忙顶任务,违规办理理财业务,因此,在6人的“挪用公款案”中邮储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
4、案件侦查没有完全终结。理由有二:一是6人案件应合并侦查审理。6人的挪用公款案从表面看是6个案件,但若从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看,除6人不懂法外,主要是由于邮储银行违法操作而造成的,因此应定性为一个案件,进行合并侦查处理,分别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不是简单仅对6人进行刑事处罚。二是其他乡镇相关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过我们的了解,全县12个乡镇除望田镇没有邮储银行营业点、安陵镇是城镇医保、彭店镇设有专户外,其他9个乡镇在收取新农合款时,邮储银行全部办理了理财(这一点可通过银行对账单一查便知,而且反贪局在办理案件时也明确告知),但陈化店、只乐和马栏等3个乡镇的相关人员却通过各种门路、成功逃脱、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要求
1、要求对6人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最重要的是要对6案进行合并侦查处理,以理清责任、判明是非。
2、鉴于6人在挪用公款中负有次要责任,要求再行依法予以审理。
3、要求依法严格追究邮储银行相关人员及其他乡镇相关人员责任。
申诉人:张锡田等6名当事人家属
联系电话:13273874306 |
| 回复: |
张锡田等六名当事人家属:
你们好。
关于你们所反映的问题,我们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核实,现答复如下:
1、关于六名被告人挪用公款一案,已经在我院作出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的判决,判决后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2、关于六名被告人要求重新审理的申诉请求,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3、关于涉及案件侦查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问题,不属法院管辖范围,你们可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反映处理。 |
| 姓名: |
王豪 |
| 时间: |
2016-01-17 19:41:36 |
| 标题: |
关于司法拍卖 |
| 内容: |
您好,本人于淘宝司法拍卖上竞得长葛市农信社股金20万股后(附上本股金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sf_item/524785470121.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2.LYQXDV),主持办理此事的许法官(许法官 0374-2929213)帮我完成过户手续,但是在分红一事上在我并不知道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将2015年的分红(2015年目前还没进行分红,要到2016年5月左右才会知道有没有分红和分红多少)汇到法院账户,法院作为裁定机构不应该也不适合得到分红,按道理2015年分红归买受人所有,本人购买的其它几个股金2015年分红均为我所有,另特意去咨询了其它几位主持许昌市其它农商行司法拍卖的法官得到其主持股金拍卖的2015年分红均为买受人所有(提供还未开拍的农商行股金拍卖网址和法官电话 陆法官 0374-5775060 并附上本股金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sf_item/525779918890.htm?spm=a213w.7398504.paiList.19.9Ku0Qw 其股金归买受人所有),现请求事项如下:请求许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银行将2015分红所得归我所有 |
| 回复: |
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经查,王豪是2015年12月才竞买的股金,其只能获得2016年以后的分红。2015年及以前的分红,法院查封时已经查封,2015年分红归申请执行人所有。如果给王豪,是侵害申请人利益。我院工作人员已经多次在电话中向王豪作了充分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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