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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多元化纠纷 解决机制“排头兵”

  发布时间:2015-01-26 10:04:57


    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矛盾的主阵地,应积极创新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当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排头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决定在全国选定若干法院试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标志着法院在落实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回应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方面又迈出实质步伐。

    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矛盾的主阵地,行使着国家审判权和执行权,应积极创新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衔接机制,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当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排头兵”。

    更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纠纷解决机制本质上属于公共事务范畴,矛盾与纠纷产生于个体之间,但为避免个体私力救济失范而陷入混乱,国家和社会被赋予按照一定程序和标准化解纠纷的职责,司法审判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方式,基于公共管理和社会自治具有解决纠纷的责任和能力,法院在从事审、执活动时要注重整合其他资源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理性对话、平等协商的机会与平台,同时确保各方都能坚守法律的根本底线。因此,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推动诉讼调解与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要敢于并勇于担当,打通诉讼与非诉讼机制无缝衔接的最后一公里,形成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民众需要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

    激活司法确认和刑事和解制度。基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的影响,司法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积累,在诉讼法领域建立起司法确认和刑事和解制度。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把“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在基本法层面确立了司法确认的独立程序价值,把调解组织的调解与司法程序实现快速、有效、简化的对接。实践中,很多案件经过调解程序并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以新的民事案件进行诉讼,弃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程序不用,从而导致该程序被搁置。笔者建议,在受理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主动释明,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特别程序,以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基于多元观念引入刑事和解模式,但实践中面临着“花钱买刑”的道德与法律风险,因此,在施行中要严格按照刑事和解制度规定办理,促成刑事和解有效达成,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恢复性司法的作用。

    建立专职调解员并创新调解形式。在队伍建设上,诉讼程序中往往由法官主持调解,但法官审判任务重,加之司法资源有限,以审判权为后盾的诉讼调解容易引发强迫调解、以判压调等问题。为此,法院应调动具有调解能力的法官或者法官助理转任专职调解员,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专项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样既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又避免防止出现调判不分、强制调解、以判压调等问题。在调解形式上,加强法院调解与社会力量对接,凸显司法民主性,创设委派、委托、邀请的调解形式,形成网状的调解格局,使司法职能的行使方式和技术变得更加灵活、丰富、开放,从根本上提升审判质量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需求。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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