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登门讨债撵走房主行为构成侵宅犯罪

发布时间:2015-01-27 15:13:45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路人皆知的道理。但是在讨债过程中如果不讲究方式、不把握住分寸,而采取过激的方式,则很有可能构成侵权,不仅要不来账,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3年6月,杞县某小区居民刘某以丈夫孙某在外地承包工程款急需用钱为由,在县城一公司借款60万元,双方在借据上约定了还款期限,刘某还将以丈夫孙某为名的一套住房的房产证抵押给了该公司。借款到期后,公司负责人赵某给刘某联系,要求还款。但是刘某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最后连公司人员给其打电话也无法接通。

    9月24日,赵某带着公司的几个员工来到该小区刘某的家中。发现刘某不在家,房间内只有刘某的儿子大智和已经怀孕的媳妇在家。赵某向大智询问其母亲刘某的下落,大智回答已经几天没有见面了,也不知道其下落。看到刘某一次次躲避自己,所借出的款项一直无法收回,赵某十分生气,就对大智说:“你妈借我的钱一直不还,她借款时把这套房子抵押给我了,你们赶紧给我搬出去,否则我派人住在你家。”看到突如其来的变故,大智不知所措,在给在外地打工的父亲打过电话后,只好带着将要生产的妻子外出找地方居住。而赵某则让公司的员工住在孙某家中。

    5天后,得知消息的孙某在匆匆处理完手头事务后,和弟弟小虎一起回到县城。在儿子大智带领下,孙某、小虎及小儿子大信四人回到小区家中。一进门就看到一个陌生人在自家客厅的沙发上躺着,孙某就让该人给赵某打电话询问情况。不久,赵某带着朱某来到孙家。双方话不投机之下,引发厮打,孙某父子三人被打伤,房间内部分物品也受到损害。

    经法医鉴定,孙某和大智伤情为轻伤,大信为轻微伤。案发后,在办案人员的调解下,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赵某家属赔偿三受害人经济损失70余万元。

    结果

    近日,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我国《刑

    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赵某在所借出的现金到期后,本应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在讨债过程中,却不注意方式,更没能把握住分寸。被告人赵某、朱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二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赵某、朱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东通讯员李冰郑东洲)

责任编辑:孟俊克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5957933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