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张杰通讯员代凤
以酒会友,借酒消愁,酒逢知己千杯少……中国酒桌上的文化由来已久,每逢家人团聚、朋友相约,总少不了喝几杯小酒。但是,因为酒精的麻醉作用,酒后所发生的纠纷与事故也不少见。
朋友间一同饮酒后,其中一人因饮酒过量而死亡,其他共同饮酒人则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案件近两年并不少见。
大部分人都只顾享受坐在酒桌上的兴奋与喜悦,却从没有考虑过共同饮酒后所应尽的义务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今天,我们针对一个共同饮酒后所发生的案例进行剖析,并有法官和律师给予相应解释,希望能在春节到来之前,给各位读者做一些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醒。
案件回放
韩某与魏某等8人一同在某工地干活。一日收工后,9人一同来到某饭店吃饭,席间9人分别都喝了酒,饭后又一起回到了共同居住的宾馆。回到宾馆后,韩某又与魏某二人分喝下一瓶劲酒,两人聊天至22时许,各自回房间休息。韩某回到自己房间后,同住人李某已经入睡。23时许,韩某又自行外出,因意外高空坠落死于一处民宅内。后经法医鉴定,韩某是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并经调查排除他杀和中毒可能。
争议焦点
据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合议庭曾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等8人在与韩某共同饮酒后,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照看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某等8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针对本案,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韩某与魏某等8人在一起聚餐饮酒,回到宾馆后,韩某又打车外出意外死在一处民宅内,魏某等8人未尽到相互关照的义务,对此,应负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共同饮酒的魏某等8人应承担10%的责任,韩某作为成年人,在回到宾馆后擅自又从宾馆外出,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应负90%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综合评析
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张德森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要确定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其是否存在过错。即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会在酒后处于意识模糊或无意识状态,从而丧失保护自己的能力,还可能对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害。对于没有尽到护送、照顾和通知其家人的注意义务,从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其他共同饮
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魏某等人虽将韩某送回了宾馆,但在明知其饮下大量的酒后,既没有尽到照看义务,也没有通知其家人,最终导致其高空坠落的意外发生,饮酒与韩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魏某等8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韩某自身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以及身体状况有明确的认识,而其不加控制,过量饮酒,在回到宾馆后又自行外出,导致了最后悲剧的发生,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即为90%。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魏某等8人一同与韩某喝酒,并且未约定具体人员对韩某进行照管,也都未通知其家人,因此8人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共同饮酒就有注意义务
不要以为吃完饭、喝完酒,就可以擦擦嘴回家睡大觉了,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俊强说,所有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前提是共同饮酒行为,所以只要你参与了共同饮酒行为,你就应当承担注意义务。而共同饮酒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应为普通人的注意,即普通社会公众具有的合理的注意。所谓“合理的注意”应为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发生的注意。而对普通人通常情况下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共同饮酒人不负侵权的责任。如共同喝酒的其他人酒后犯罪、殴打他人,饮用假酒造成身体伤害,酒后自毁财物等,共同饮酒人不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饮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每个人都有责任控制饮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这是基本的自我保护安全义务,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任何人对自己饮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应对因饮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而其他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