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张杰路歌通讯员王新陈若禺
今日话题
银行卡和密码在手,存款却不翼而飞,此类新闻近期屡见报端。许多人看完报道不禁心中一惊:“我的存款安全吗?”
郑州市民许某(化名)一年前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银行卡好好地放在身上,卡里的近7万元现金竟然神秘“消失”。他以银行未尽到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为由,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然而一审判决许某却败诉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许某的钱去哪儿了呢?
案件回放
卡和密码都在,存款被人用支付宝划走
许某回忆,2012年12月底,他在郑州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办卡时,他在银行大厅里填写了开户申请书,向银行提供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将银行卡与自己的手机号码绑定在了一起。之后,他一直正常使用这张银行卡。2014年1月6日,许某分三次向银行卡上存款70100元。
“过了几天,我拿着卡去取钱,却发现钱没有了。”许某说,2014年1月10日,他在自动取款机上查询时,卡上的钱还一分不少,可1月15日他去银行取钱,卡内的现金却少了69800元。
许某表示,银行卡一直在自己身上,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可平白无故钱却“消失”了。他当时就向银行反映了这个问题。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建议下,许某当即拨打了110报警。
经过警方调查,许某的钱是在2014年1月12日通过支付宝分两次扣付走的。支付宝扣付的前提是必须要确认并输入手机上随机取得的验证码,许某的银行卡上绑定的是他自己的手机,既然是通过支付宝完成的交易,他怎么会毫不知情呢?验证码究竟发到了谁的手机上?
2014年11月3日,许某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商业银行赔偿其所有损失。
争议焦点
到底是银行失责还是储户过错?
法庭上,许某诉称,其与银行间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保障自己存款安全的义务。在银行卡和密码均由自己控制的情况下,银行未经其同意让第三人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方式将存款取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银行提出了不同意见:支付宝是许某自愿开通的,支付宝的支付并不需要银行密码,只需要支付宝密码和手机验证码,钱就可以直
接划走。而根据许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实,2014年1月8日,因为想要私自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许某轻信了朋友张某的话,并在张某的指导下,到银行使用电脑自助服务终端将开卡时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张某提供的手机号码,且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了张某,才导致后来的存款损失。目前警方根据许某的报案正在立案侦查,所以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该对许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结果
储户因存在重大过错而败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许某对其存款被扣付存在重大过错,既违反了向银行提供真实信息的合同义务,又导致他人得以利用其相关信息,通过开通支付宝的方式扣付了其银行卡内的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许某自行负担。据此,中原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许某在这起民事诉讼中已经败诉,但是公安机关正在针对本案作进一步的刑事侦查工作。
综合评析
储户私改手机号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损失
本案主审法官、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婷对该案进行了解析:
许某在银行开户办理借记卡时,与银行签订了相关的格式合同,其中约定“客户所提交的开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持卡人个人信息变更时,须到发卡行办理变更手续,因更新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等内容。而许某因轻信张某的承诺,向其泄露了个人信息,并在其指导下私自变更了绑定在银行卡上的手机号码,违反了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义务,才导致69800元存款被人通过支付宝划走。
法庭上,许某在损失发生后,援引《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该内容是对银行应尽义务的概括性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储户存款安全,这是银行应尽之责。
王婷表示,目前,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支付手段层出不穷,而支付宝等第三方电子支付手段的出现更使得自动交易成为可能,卡号、身份证号码、密码等完成自动交易所需的信息,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被有意无意地泄露,这也进一步提高了相关犯罪的风险。在此情况下,要求银行对储户存款承担无条件的、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而以卡在身上、存款消失这样的结果就简单推定银行存在过错,进而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在网络时代,储户对自己存款的安全应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相关信息,不要轻信他人,并向银行提供本人的真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