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中法〔2015〕41号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表彰市中院2014年度嘉奖集体和
个人的决定
2014年,我院深入学习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法发〔2004〕3号)和2014年度全院绩效考核情况,决定对以下集体和个人予以嘉奖:
一、集体嘉奖(4个)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委
二、个人嘉奖(53名)
陈 磊 王晓阳 刘孝丰 朱耀宇 张 辉 崔梦寒
颜 森 陈改娜 蔡文慧 段明明 徐瑞娟 李 晋
焦崇阳 刘 兵 张 靖 张利耸 周东鹏 信宏敏
谢新旗 彭志勇 孙根义 李艳伟 李 兵 朱雅乐 尤 薇 肖永强 岳利花 袁 野 刘 静 马 龙丁盈盈 陈 健 王立珂 吕军尚 郭林山 李华智张有喜 李方方 李 括 李盘申 王绍义 冶留杰
陈希选 王 冲 王黎明 古绍禹 连红举 李进粉
张亚敏 宋 杰 王占法 董孝宁 王德仁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希望各部门和全体干警向以上受嘉奖的集体和个人学习,学习他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精神,学习他们淡泊名利、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司法为民、严谨求实的优良作风,努力为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更大的贡献。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