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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法院:及时推行“证人保证书”制度

  发布时间:2015-03-24 11:35:58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做伪证或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3月23日,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产业集聚区法庭,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证人李先生在一份证人保证书上郑重地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这是魏都区法院在新的民诉法解释颁布后首次施行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制度,而据该院领导介绍,今后,证人保证书制度将会成为该院审判过程中的一种常态。

    2015年2月4日,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

3月23日,魏都区法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此案原被告同骑电动车在道路中央发生相撞,因事故发生时为阴雨天气,事故地面痕迹无法勘察,现场又无视频监控,交警部门在勘察现场后,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不能划分责任,并建议双方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李先生(系事发当场见证人)出庭作证。

    鉴于此案证人所起的重要作用,为最大程度保证证人证词的真实度,该案审理法官及时运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李先生如实作证并告知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责令其签署“证人保证书”。

据魏都区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相关领导介绍,让出庭证人签署保证书,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证人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使庭审行为更加规范,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审查判断证据、树立法庭权威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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