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付田,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1日
身份证号:4104261xxxx8216534
家庭住址:襄城县湛北乡十里铺范庄村一组。
执行内容: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付田、翟红娟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申请人李义锋借款200000元,申请费1430元由被申请人张付田、翟红娟负担。该支付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张付田、翟红娟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付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义锋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付田仍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翟红娟,女,汉族,生于1974年11月4
身份证号:4104261xxxx1046526.
家庭住址:襄城县湛北乡十里铺范庄村一组。
执行内容: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督字第6号支付令:被申请人张付田、翟红娟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拖欠申请人李义锋借款200000元,申请费1430元由被申请人张付田、翟红娟负担。该支付令发出后,被申请人张付田、翟红娟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翟红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义锋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翟红娟仍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常姣
身份证号:4104261xxxx2235520
家庭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库庄镇灵树村
执行内容:(2014)襄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常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耿时良清偿医疗费用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常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耿时良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常姣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长江
身份证号:4110811xxxx4043253
家庭地址:河南省禹州市小吕乡晁喜铺村
执行内容:(2010)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清偿医疗费用5694.9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杨长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杨长江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3516083、351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