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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发布时间:2015-03-30 15:56:59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洪亮

    身份证号:410402XXXX0819251X

    家庭地址: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东路北12号院6号楼5单元56号。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二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被告平顶山市中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货款12798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23元,保全费5000,由被告承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洪亮对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判决生效后,被告平顶山市中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担保人刘洪亮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执行和解即担保协议。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即担保人刘洪亮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部分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陈松杰

    身份证号:411002XXXX09121033

    家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民二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秋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042227.7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本息清还完毕之日止)。被告许昌艾嘉圣美皮革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松杰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4180元,由三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石秋品、陈松杰、许昌艾嘉圣美皮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陈松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部分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许昌艾嘉圣美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秋品。

    组织机构代码:758369004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民二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秋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042227.7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本息清还完毕之日止)。被告许昌艾嘉圣美皮革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松杰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4180元,由三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石秋品、陈松杰、许昌艾嘉圣美皮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许昌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部分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中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77954858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1)许县法民二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平顶山市中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昌盛泰矿山机械厂货款127987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23元,保全费5000,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许昌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许昌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部分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石秋品

    身份证号:411002XXXX02151064

    家庭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三八路5号。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法民二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秋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绝电工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借款1042227.72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9年4月26日起至本息清还完毕之日止)。被告许昌艾嘉圣美皮革有限公司和被告陈松杰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14180元,由三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石秋品、陈松杰、许昌艾嘉圣美皮革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石秋品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部分未履行。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5775067)

责任编辑:郭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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