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禹州市开元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
组织机构代码:692172857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二初字第2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禹州市开元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创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42545.18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禹州市开元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禹州市开元中州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边振邦
身份证号:41108119680801XXXX
家庭地址:禹州市张得乡大周村2组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边振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利超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款完毕之日止。被告尹书向、禹州市华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边振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边振邦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尹书向
身份证号:41108119550212XXXX
家庭地址:禹州市顺店镇尹岗村3组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边振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利超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款完毕之日止。被告尹书向、禹州市华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尹书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尹书向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禹州市华台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书向
组织机构代码:56649415-0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边振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利超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款完毕之日止。被告尹书向、禹州市华台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许昌市华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83615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