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被执行人范某迫于“拒执”压力向襄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襄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至此,该案是自去年10月份法院系统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来,襄城县法院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第3起案例,前2起案件经刑拘、逮捕,现已进入审理阶段。
原告樊某诉被告范某等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蔡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范某赔偿原告樊某人民币115299.31元。2、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樊某人民币49413.99元。3、被告范某与被告李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12月17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因范某的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襄城县,同月27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襄城县法院执行。襄城县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范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后被执行人范某有意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传唤范某均未见到其本人。2014年4月30日该院以被执行人范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罚款30000元,被执行人范某仍分文未予履行。经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执行人范某以59000元的价格购买奇瑞牌轿车一辆。2014年4月15日,范某将该奇瑞牌轿车以30000元的价格卖给陈银磊。
综合以上事实,襄城县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范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遂于2015年1月7日将该案移送襄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同年1月11日襄城县公安局作出刑事案件立案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