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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拒执犯罪,敲山以震“老赖”

  发布时间:2015-03-31 09:22:13


    四年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赚钱盖房,宁愿被多次拘留,却不愿意支付申请人交通事故赔偿款,终于把自己再次送进“班房”。

    被告人李某200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2836.85元,限期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因被告人迟迟未能支付赔偿款,原告于2006年申请襄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到2009年刑满释放,李某仍未支付赔偿款。由于李某家庭确实困难,经济能力不足以支付132836.85元的赔偿款,经过执行人员的调解,申请人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0000元,即使如此,但是李某仍然没有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期间,襄城县人民法院多次到银行查询,发现 李某的账户均没有大额现金流动,而李某刑满释放后外出打工不在家,以致案件未能及时执结。直到2012年,执行人员发现被告人李某在家建起新房,到银行查询发现其账户有大额资金流动,再次到李某家中进行劝说,遭到李某的“闭门羹”。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2年12月3日被司法拘留15日,因拒不申报财产2012年12月18日被司法拘留15日。2014年8月,执行人员拿着查得的银行流水再次找到李某,遭到李某及其家人的谩骂、撕咬。因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014年10月21日李某第三次被司法拘留。

    3月27日上午,襄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李某认罪,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他说:“我认罪,也真的感到后悔,不应该这样做,出去之后,一定还钱。”

    襄城县人民法院专门邀请6名被执行人旁听本次庭审,他们说:“参加这次开庭,真是受教育了,也触动很深,回去之后,一定想办法筹钱,把钱给你们送来......”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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