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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发布时间:2015-04-01 10:00:18


    执行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曹玉良

    身份证号:4104261966xxxx3511.

    家庭住址:襄城县姜庄乡后城村。

    执行内容: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曹玉良、张进甫应当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120元。被申请人曹玉良、张进甫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曹玉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和平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曹玉良仍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进甫

    身份证号:4104261963xxxx3515

    家庭住址:襄城县姜庄乡后城村。

    执行内容: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曹玉良、张进甫应当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120元。被申请人曹玉良、张进甫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进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和平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进甫仍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松梨

    身份证号:4104261966XXXX059X

    家庭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乡王罗庄村一组

    执行内容: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2015)襄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公证书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债权人放弃利息)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被执行人张松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松梨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襄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晓改

    身份证号:4104261981XXXX252X

    家庭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双庙乡大李村。

    执行内容:襄城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晓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志敏借款人民币84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晓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襄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晓改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3516083、3516086)

    执行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国付

    身份证号:411024xxxx06185638

    家庭地址:魏都区八一路金海食园16号

    执行内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年魏民一园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国付偿还原告陈华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国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张国付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谷绍英

    身份证号:411023xxxx04240020

    家庭地址:许昌县长村张乡任庄

    被执行人:朱彩霞

    身份证号:411023 xxxx 03157063

    家庭地址:许昌县蒋李集镇寇庄

    被执行人:寇留柱

    身份证号:411023xxxx09117014

    家庭地址:许昌县蒋李集镇寇庄

    被执行人:万军超

    身份证号:411002xxxx08093012

    家庭地址:魏都区丁庄办事处裴山庙286号

    执行内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年魏民二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谷绍英十内日还原告河南恒天然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11020.80元并按照原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罚息,被告朱彩霞、许昌智远贸易有限公司、寇留柱、万军超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谷绍英、朱彩霞、许昌智远贸易有限公司、寇留柱、万军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张国付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娜

    身份证号:411002xxxx11062521

    家庭地址:魏都区清虚街许昌市一中

    执行内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魏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娜十内日还原告张会敏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国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杨娜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姚亚峰

    身份证号:411002xxxx07152030

    家庭地址:魏都区五一路30号

    执行内容: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魏民二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亚峰十内日还原告李万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姚亚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姚亚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3399152)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冯亚磊

    身份证号:411023XXXX05220025

    家庭地址:许昌县枪杆刘村

    被执行人:孔国峰

    身份证号:411023XXXX09160034

    家庭地址:许昌县枪杆刘村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县法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冯亚磊、孔国峰于2010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二云货款100000元,于2010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张二云货款100000元,于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二云货款1309039元。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二被告承担。调解书效后,被告冯亚磊、孔国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冯亚磊、孔国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部分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王校军

    身份证号:411023XXXX04265056

    家庭地址:许昌县灵井镇乔王村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0)许民初字第4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高友与被告王校军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二、被告王校军返还原告高友房屋转让费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书效后,被告王校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校军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遂欣。

    组织机构代码:L04744341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五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新民欠款13465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从2014年5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93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赵绍峰

    身份证号:411023XXXX07227070

    家庭地址:许昌县蒋李集镇老官赵村四组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绍峰偿付原告李二象工钱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书效后,被告赵绍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赵绍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部分未履行。

    执行法院:许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薛松峰

    身份证号:411023XXXX10313014

    家庭地址: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6组

    执行内容:许昌县人民法院(2014)许县行审字第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许县)水罚决定(2013)第15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条“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案件受理费335元,由被告承担。裁定书生效后,被告薛松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许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薛松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5775067)

    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禹州市旭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旭峰

    组织机构代码:588558290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旭峰、禹州市旭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山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张东兴、郜复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禹州市旭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禹州市旭锋机械有限公司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闫旭峰

    身份证号:41108119771222XXXX

    家庭地址:禹州市火龙镇后陈村4组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旭峰、禹州市旭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山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张东兴、郜复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闫旭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闫旭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东兴

    身份证号:41900419711210XXXX

    家庭地址:禹州市钧台办花园村黄庄7组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旭峰、禹州市旭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山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张东兴、郜复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张东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东兴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郜复新

    身份证号:41082219670403XXXX

    家庭地址:河南省博爱县清华镇八街一号

    执行内容: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闫旭峰、禹州市旭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山林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张东兴、郜复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郜复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禹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禹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郜复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禹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8361597)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利平

    身份证号:4110241989XXXX2628

    家庭地址:河南省鄢陵县南坞乡卜寨村。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梁二阳彩礼款6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赵利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赵利平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杨新亮

    身份证号:411024191975XXXX2199

    家庭地址:河南省鄢陵县恒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院内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0)鄢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被告杨新亮于2010年6月5日前偿还原告刘来文10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杨新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杨新亮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赵建超

    身份证号:4110241981XXXX3232

    家庭地址:河南省鄢陵县陶城乡赵庄村。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2)鄢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建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永刚购车款12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赵建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赵建超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鄢陵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保明

    身份证号:4110241964XXXX3275

    家庭地址:河南省鄢陵县陶城乡陶北村7组。

    执行内容:鄢陵县人民法院(2011)鄢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宋煜涛货款51600。判决生效后,被告李保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李保明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鄢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7132907)

    执行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时国五

    身份证号:4110221XXXX0221832

    家庭地址:长葛市长兴路杨楼村居民户4号。

    被执行人:时廷五

    身份证号:4110821 XXXX2041838

    家庭地址:长葛市长兴路杨楼村1号。

    被执行人:程金彪

    身份证号:4110821XXXX9209016

    家庭地址:长葛市长社路杨中村4号。

    执行内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时国五、时廷五、程金彪支付原告邮政银行本金75941.96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时国五、时廷五、程金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时国五、时廷五、程金彪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巧香

    身份证号:411022 XXXX 02050022

    家庭地址: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村12号。

    被执行人:赵保国

    身份证号:411022 XXXX 02250079

    家庭地址:河南省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村52号。

    被执行人:王巧萍

    身份证号:411022 XXXX 08136641

    家庭地址:长葛市和尚桥镇岗杨村。

    执行内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3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巧香、赵保国、王巧萍支付原告邮政银行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巧香、赵保国、王巧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已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巧香、赵保国、王巧萍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国伟

    身份证号:411022 XXXX 04293619

    家庭地址:长葛市大周镇下张村1组。

    被执行人:张占伟

    身份证号:411022 XXXX 08023610

    家庭地址:长葛市大周镇下张村1组。

    被执行人:张国芳

    身份证号:411022 XXXX 06223633

    家庭地址:长葛市大周镇下张村1组。

    执行内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二初字第006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国伟、张占伟、张国芳支付原告邮政银行1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国伟、张占伟、张国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已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张国伟、张占伟、张国芳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伟杰

    身份证号:411082 XXXX 12182438

    家庭地址:长葛市官亭乡刘庄村5组。

执行内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伟杰支付原告刘长虹1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刘伟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刘伟杰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延春

    身份证号:411082 XXXX 03147210

    家庭地址:长葛市建设路贺庄村。

    执行内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法执字第001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王延春支付原告长葛市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万元及利息。裁定生效后,被告王延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延春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执行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王晖

    身份证号:411024 XXXX 10117039

    家庭地址:长葛市铭心路桥南开发楼。

    执行内容: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民二初字第0381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晖支付原告长葛市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万元及利息。裁定生效后,被告王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长葛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王晖仍拒不履行,截至目前全部未履行。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4--6110550)

责任编辑:郭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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