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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县法院以拒执罪当庭判处一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5-04-02 09:19:50


    

   3月27日上午,襄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并当庭对该案被告人李某某作出有罪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当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群众代表、农民工代表及省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庭审。

    2005年12月29日,襄城县法院对吴某某等诉李某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吴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2836.85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民事赔偿部分。2012年12月3日该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司法拘留15天。同年12月18日因李某某拒不向该院报告财产,依法对其拘留15日。后李某某仍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014年7月29日,该院再次责令李某某报告财产,但李某某仍拒绝报告。同年10月23日因李某某拒不报告财产,该院再次依法对其拘留15日。期间,执行员人查实2012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用自有资金在本村建2层楼房一处,支付承建人郑某某建筑款16500元,支付张某某建筑款9000元。另查明,李某某及其妻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襄城县支行所开立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往来。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审理。在诉讼中,迫于法律威严,李某某主动与吴某某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吴某某等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中,李某某主动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遂根据审理情况,综合全案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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