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普法园地

“出气”要有度 莫触高压线

  发布时间:2015-04-09 08:30:33


    当下物欲横流的社会中,诱惑太多,婚姻维系实属不易。当婚姻家庭出现问题时,有的人选择沟通面对,有的人却选择暴力相向。一旦被感情冲昏头脑,就会铸成大错。襄城县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因情而起的非法拘禁案件。

    被告人葛某丽因怀疑被害人杨某某与其父亲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便与被告人霍某明商量去找杨某某出气,让杨某某不要和其父亲来往。2014年7月初的一天,葛某丽和霍某明在周口市淮阳县太昊岭找到杨某某,后霍某明返回襄城县找其朋友驾驶豫KQH881号海马牌商务车重新回到淮阳县太昊岭。7月9日中午12时许,葛某丽、霍某明将杨某某拉至豫KQH881号海马牌商务车上欲将杨某某带往丁营乡百宁岗葛某丽家中,在车上,葛某丽与杨某某发生撕扯。同日17时许,葛某丽、霍某明将杨某某带到葛某丽家中,被告人方某兰回家后与其女儿葛某丽一起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和辱骂,并让霍某明用透明胶带将杨某某的手、口捆绑,不让杨某某离去,直至当晚20时许方把杨某某送回家。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襄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兰、葛某丽、霍某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方某兰、葛某丽、霍某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某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葛某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霍某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责任编辑:孟俊克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2757247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