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被拉大,社会发展落后于经济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并使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其中司法不公和腐败现象最不为社会所接受。因为,司法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底线,这条底线守不住,就断了老百姓走正当途径进行救济的渠道,很容易将他们推上铤而走险的不归路。因此,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司法是国家专有的一种权力,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靠公正司法来维护,国家运用司法权维护社会公正,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因此,加强公正司法,对于我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性活动。司法与执法的主要区别是,司法具有更高要求、更严格的程序性、中立性、专业性,是对事实进行判断并在判断后得出结论的过程。因此,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这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司法机关要正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处理案件。司法程序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所依照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具有严格的法律性和规范的内容。二是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司法机关要准确地运用实体法律规定,解决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和量刑问题,以及对其他案件中当事人间纠纷处理问题。作为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外在公正与内在公正的有机结合。程序公平合理,运用得当,就能保证对当事人外在的公正。只有严格地执行司法程序,才能保证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才能做到处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准确、纠纷处理公正。实体公正则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得以正确实施,广大人民的意志得以实现,正义得以伸张。一般来说,公正的程序通常会得出公正的结果。但两者的关系又存在着对立面,有时结果公正但程序不符合公正的要求,有时公正的程序却不是总能得出公正的实体结果。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现社会公正需要建立有效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和保障机制,其核心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公正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大量的社会矛盾通过公正司法来解决,则有助于树立人们的法治意识;各种纠纷经过公正司法彻底解决,能唤起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对法治的崇拜,从而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矫治弥补。但,如果不能司法公正,就绝对不可能有社会公正,也绝对不可能有社会和谐。
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加强公正司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现代民主社会必然是法制社会,法律在整个社会具有高于任何个人和组织规范的权威,公民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意识和观念。司法机关通过公正执法可以使法律的评判功能和导向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培养广大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尊崇和拥护。
(二)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生活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社会公正,并采取相应的行为。对其裁决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依据就是法律,公正司法通过法律手段矫正社会不公正的行为,倡导和保障社会公正。
(三)有助于为构建诚信友爱的社会提供法律保障。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但不仅仅局限于道德范畴。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人身攻击和伤害等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通过严肃的、公正的司法将这些行为限制在最小的范围。
(四)有助于激发社会活力。社会主义社会的活力是鼓励人们充分发挥智慧与力量,积极进取的活力。市场经济的利益取向并不必然鼓励积极健康的社会活力,强有力的司法制度和公正执法将规范市场行为,引导良性竞争。
(五)有助于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社会也存在着矛盾冲突,司法是化解矛盾冲突机制中最重要的构成部分。通过公正司法,司法机关引导民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使违法行为受到制裁和纠正,及时消除社会的紧张关系,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六)有助于合理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任何掠夺自然资源,满足利益需要的行为都是以牺牲人类整体利益为代价的,这就需要以公共权力扼制损害自然的行为。公正的司法将使侵害自然的个体和组织得到应有的惩罚,有效限制人对自然的侵害。
(七)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制保障。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要有稳定和谐的社会为保障。而维护稳定重要环节和手段是司法执法,且核心是要司法公正、执法严明。现实生活中,司法不公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有贪赃枉法、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司法不公的存在,引起群众的不满情绪,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极大地破坏了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使矛盾激化,危及社会稳定,甚至引发社会动乱。
三、社会公正促进司法公正发展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是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被摆在首要位置,可见其意义重大。同时,党中央还认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要正确地、深刻地理解社会公正的内涵,注重以司法公正求证社会公正,加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我们的目标是追求真正的社会公正。没有司法公正的社会公正,是不真实的社会公正。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如果抛弃了司法公正,少数人获益,使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那么,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人们必然会对整个社会丧失信心。
社会在各阶段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如何平衡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并达成社会的和谐呢?答案是社会公正。纵观历史,新的社会制度之所以先进于旧的社会制度,就是因为其社会的公正程度较以前有了相当大的提高。从某种意义来讲,这也正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动力所在。社会公正不能离开司法公正,任何以牺牲司法公正价值为代价,追求所谓“平安无事”,其结果必然是事与愿违,这也不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公正。判断社会公正要以是否体现司法公正为标准。以司法公正求证的社会公正,才是真实的社会公正。
四、在人民法院工作中体现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实体公正要求审判机关在处理各种案件和纠纷的时候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追求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首要的问题就是司法机关要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事实认定有误,实体公正就成了一句空话。然而,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这样,对于办案的司法人员来说更是如此。司法人员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是直接实现的,而是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实现的。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是要受时间、空间等有关条件限制的。因此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为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为审判机关,应着重提高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能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二是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全面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抓好廉政建设,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制度,规范法官人员的言行举止,使法官人员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做到整齐划一。三是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保障机制,切实解决审判机关办案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确保法官队伍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法院工作全面健康开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增强法院监督力度。结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审判工作主题,首先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其次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审判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和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的现象。第三要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继续做好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要在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和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当前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党中央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作为审判机关,在审判案件工作中,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人民监督制度已成为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首先,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审判机关查办的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有利于促使审判机关增强审理案件的责任心,防止随意性,有效防范了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其次,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既是深层次的审判公开,又为社会公众监督审判和参与审判的有效途径,从制度上提高了审判工作决策机制的民主化程度。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宣传,可以有效地阻止说情风,抵制关系网,对改善审判机关的审判环境,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的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展了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审判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体现了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规范审判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健全,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进一部增强,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公正司法是构建社会公正的内在要求。必须按照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的精神,在正确认识公正司法的内涵及其重要性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