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轮司法改革中,青年法官是法院内部受触动最大的群体之一,有的离开,有的迷惘,有的不理解,更多的选择坚守。
针对青年法官的上述思想状况,4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办第四届忠法论坛,资深法官、青年法官和学者展开了一场坦诚交流对话,探讨司法改革背景下一线法官的责任与担当。
老法官亲历的司法改革
北京市一中院民二庭庭长高萍1985年即进入法院工作,到今年刚好30年,期间从事过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及副庭长的工作。在论坛上,作为一位有30年工龄的老法官,她与青年法官分享了自己对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的个人感悟。
高萍梳理了司法改革曾引起的法院工作三次较大的转变:“第一次是消除文革‘法律虚无主义’,重建社会主义法制的改革。尽管当时的司法工作理念模糊、方式简单,但社会终于开始回归法制的轨道,司法逐渐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并初步建立了公开审判、合议、举证等基本的审判制度。第二次是上世纪90年代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随着司法的功能性质、职责使命以及指导理念等问题逐渐清晰,诸如公正、效率、平等、中立、程序正义、权利保障等司法理念开始浸润到司法工作中。原来‘审讯式’、‘教育式’、‘压制式’的审判方式,向‘法官中立,当事人对抗’的模式转变。裁判机制由‘事实裁判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过渡。第三次从1999年开始,以‘一五改革纲要’为标志,我国启动了全面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改革驶入了快车道。在坚持公正和效率的指导思想下,司法改革深入到审判权运行、审判组织建立、内部机构设置、人事管理制度、审判管理机制、队伍职业化建设、司法行为规范化等各个方面。司法工作发生了全方位的深刻变革,法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
在经历了近30年的改革探索之后,我国的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一些制度性、机制性和体制性的难题逐渐对审判工作产生严重制约。高萍介绍说,比如在审判管理方面,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和违背司法规律的考核制度,使得法官挣扎于追求个人业绩和理性处理案件的矛盾之中,“面对这些问题,唯有改革才是出路。”
本次忠法论坛的嘉宾评论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认为:“司法改革是我国提高国家公信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了司法改革,这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绝佳的机会,我们一直在等着这一天,一直在盼着这一天的到来。”
离开需要勇气 坚守更显担当
近日,某法院流传出一份关于辞去公职的内部文件,让法官流失再次成为舆论热点话题。根据近五年来的官方数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平均每进4.42名法官就流失1名;北京法院系统500多人辞职,年流失数量还有增加趋势;上海法院系统每年平均流失法官67人,流失的通常都是40岁至50岁的业务骨干;而仅去年一年,江苏省法院系统就流出法官273人。
案件多、压力大、收入低,是法官面临的实际困难,而法官员额制、司法文书公开、责任终身追究更让许多年轻法官和法官后备力量感到迷茫和畏惧。北京一中院刑一庭青年法官刘璐则从职业操守的角度阐述了自己对法官身份的认同和坚守,认为离开需要勇气,但坚守更显担当,司改必然触及法院既有利益格局,只有激励强者,淘汰弱者,国家法治事业才能进步,有志向、有作为的法官要迎接挑战,敢于担当。
本次忠法论坛的嘉宾评论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感慨地说:“司法改革对我们的一线法官和年轻人影响最大。这次改革从长远来讲是好事,但短期有很多地方摆不平。比如,部分年轻的法官会后退到法官助理,再提任法官需要漫长的过程。但我们相信增量改革是这次司法改革的特点。增量改革,即法官将来有可能从公务员序列脱离出来,在行政化的职级级别职数之外,增加一个技术职级,那就是法官。如果你没有任何行政级别,但有技术级别,干到退休拿的工资有可能比庭长还高。这就是技术增量。”
审判辅助工作如何做得更好
本轮司法改革,年轻法官非常关心司法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按照中央文件的规定,改革的目标是以法官为中心,健全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单独的职务序列,适当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让法官从烦琐的、与行使判断权与裁量权无关的事务中解脱出来。
北京一中院民二庭的唐兴华就是在本轮试点审判庭试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中,从一名助理审判员转岗成为法官助理的。他坦言,大量繁重的审判辅助工作由法官助理承担,一方面,确实有利于合议庭法官将精力集中于行使裁量权当中;另一方面,在法官的指导下,法官助理通过协助合议庭法官从事审判工作,业务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今后步入法官行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他同时指出,法官助理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实际的问题。首先,关于法官助理的选任问题。本轮改革试点,法官助理是由两类人员组成,一类是现有的委任制书记员,另一类是原已担任助理审判员职务的人员。试点中,原助理审判员是继续任法官,还是改任法官助理,基本按资历和工作年限确定,这样或许简便易行,但终归是临时的应急之策,待今后改革全面铺开,法官和法官助理到底怎么选任比较科学,似还应深入研究,制定细化的制度措施。
其次,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效率问题。目前的合议庭运行模式事实上增加了工作流程和沟通成本,并造成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的重复劳动。如法官助理阅卷后,撰写庭审提纲,在庭审前,法官仍要重复一遍,尤其是事实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对于简单案件,法官助理先行询问后,为避免当事人以审理程序违法为由闹访或提起再审,法官仍要重新询问,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再次,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分工问题。法官助理的职责包括调查取证、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评估鉴定等,但其中有的工作单靠助理,无法保障法官认知的全面性,如:现场勘验,特别是相邻关系的案件,法官不到场,对房屋坐落没有明确的感知,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所以这类工作如果让法官助理去干,再回来跟法官沟通,对法官的履职并没有实际的意义。
最后,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差别化问题。在一、二审案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具有较大差异。一中院试点方案界定的法官助理职责主要集中于一审案件,即某审判庭承担的一审案件多,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就很大;如果某审判庭承担的主要为二审案件,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就相对较小。所以,在配置法官助理员额时应考虑审判庭受理案件性质的因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