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4月21日
地点: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大法庭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案情:2014年10月,法国弓箭国际来到无锡,发现商户朱某店铺中正在销售的由佛山某玻璃公司生产制造的一款玻璃杯与其集团旗下的“淑钻系列”直身杯极为相似,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弓箭国际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餐具用品集团,在业界和消费者中享有盛誉。在去年的亚信峰会的欢迎晚宴上,引发网友关注的,除了1冷6热的主打海派菜菜单外,还有各国元首和宾客使用的该品牌水晶酒杯。
2014年10月,弓箭国际的委托代理人在朱某的商铺中发现一款水晶杯,认为与该公司旗下的一款名为“淑钻系列”的直身杯十分相似,当即以每个6元的价格买下了两套。这个看似平凡的交易,让朱某陷入了一场“杯具”官司。
2015年1月,弓箭国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朱某以及向朱某供应这套水晶杯的佛山某玻璃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0万元。据了解,这是该公司在中国首次以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
庭审现场
焦点一:是不是实用艺术品
庭审开始不久,双方便陷入舌战。焦点之一在于“国宴杯”到底是不是作品?能不能享有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们的杯子在外观、造型、装饰设计上都有独创成分,水晶制成,多用于大型高档宴会,散发着典雅气质,尤其是玻璃刻面的精细雕工,无不彰显它是一件艺术品。”原告弓箭国际的代理人向法庭展示了“淑钻系列”水晶杯,并当庭播放了该公司为宣传水晶杯制作的视频资料。
该代理人一再向法庭表示,钻石切面的玻璃杯表面设计正是一种艺术性的表达,“不仅造型优美,而且考虑到了吸收光线的精确计算。”雕刻在玻璃外表的不同菱形形成垂线,在容器周围重复紧密环绕,创造出由凹陷表面形成的独特三维空间模式的视觉印象。容器外壁的一系列菱形雕花与其内壁平滑的表面形成对比,体现了精湛的处理。该公司生产的水晶杯一经问世便广受欢迎,享有较高声誉。
这一观点立即遭到了被告佛山某玻璃公司的反驳。“这款杯子根本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在艺术性方面也没有满足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就是一款普通的家用工业品。”
佛山某玻璃公司称,菱形花纹的玻璃杯在应用玻璃器皿行业称为钻石杯,一般公众在看到该类产品时并不会认为其是艺术品。而且,该公司生产的杯子外壁下方的菱形其实是为了增强杯壁的刚性,便于手握,这是很简单的设计。
该公司认为,弓箭国际的这款所谓的艺术品造型十分简单,与普通杯子外形区别不大,杯身也是市场上极为常见的钻石花纹图案,如果对此常用花纹和造型给予著作权上的保护,禁止他人使用该造型和花纹无异于让原告垄断相关资源。
焦点二:是否存在直接剽窃复制
庭审中,同为被告的朱某显得很沉默。他面对法官的质询似乎很无奈,“我不懂什么侵权不侵权,这个杯子我只是进货来卖。”而被告佛山某玻璃公司则一再强调自己的产品没有剽窃弓箭国际的设计,不存在侵权。
“那么,作为生产厂家,你有没有产品设计的图纸或者模具?以及这两者形成的时间证明?”法官询问。
“没有找到。”佛山某玻璃公司答。
“原告是否有相关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法官询问。
“有。”弓箭国际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2010年在国家版权局进行的作品登记证书,同时称在法庭上播放的宣传片制作时间是2011年8月,足以证明涉案水晶杯的生产时间早于2011年。“而佛山某玻璃公司所销售的产品则是在2014年推向市场的,从时间先后便可见剽窃复制的端倪。”
对此一说,佛山某玻璃公司同样予以反驳。“贵公司登记的是图形作品,不是美术作品,更谈不上艺术品了,我公司不存在剽窃的问题。”
该公司表示,从平面到立体的制造过程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原告仅凭登记的图形作品,就说被告生产的玻璃杯侵犯了著作权似乎无理可循。”
焦点三:到底该赔多少
在激烈辩论后,双方很默契地回到了赔偿问题上。
“原告索偿10万,你有无被控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和侵权者所获利益的相关证据?”法官询问。
“我方要求法定赔偿。”弓箭国际的代理人称。
“你方主张的赔偿考虑因素有哪些?”法官询问。
“我们的杯子一直是以玻璃艺术品定位的,赔偿要考虑在高端场合使用的具有高雅气质的饮具的合理使用费。类似被控侵权产品的正品售价每个150元至200元,而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毫无创新的原版复制,售价5元至6元一个,远低于正品的价格和质量,侵害了我方产品的声誉。”弓箭国际的代理人称。
对此,佛山某玻璃公司表示不予认可,认为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其虽一直标榜是世界上最大的餐具用品集团,但却没有相应的公司运营情况及在中国进行大规模销售活动的证据。
庭审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弓箭国际表示不愿意,佛山某玻璃公司及朱某则表示愿意。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