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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符合规定当场立案

  发布时间:2015-04-30 14:52:28



    4月30日,许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下发的通知,从5月1日起,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证当事人诉权,彻底理清并坚决取消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的错误做法和地方“土政策”,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据了解,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总的要求和原则是:除法律规定情形外,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诉,一律接受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充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许昌中院近日制定出一系列具体措施,并将于5月1日与最高法院意见、规定同步施行。

    许昌中院立案二庭庭长秦学海表示: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向导,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长期以来,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是群众突出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也是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重点。此外,对违反起诉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登记立案秩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现场秦庭长一一回答了记者提问。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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