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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院严把执行案件复议关 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

  发布时间:2008-10-15 17:05:55


    我市法院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工作,中院对各基层院执行工作监督、指导力度进一步加强。

    今年四月份以来,随着新民诉法的实施。依据新增的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范围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大。截止目前,今年中院受理的执行复议案件已达17件,比去年全年增加一倍。其中,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不服提起复议的共9件,撤销原裁定的占6件;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提起复议的共5件,撤销原决定的占3件;对执行措施不服提起复议的共3件,均驳回复议申请。

    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查,一些基层院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出来。表现之一,是在对被执行人变更、追加过程中的不严谨、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相关条款明确的情形予以追加,任意参照、扩大。甚至依据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拟追加的被执行人是否当承担责任。针对该问题,中院已对类似案件进行了规范,明确指出,该类案件中,依据实体法相关人可能或确实应承担责任的,可告知权利人通过审判途径解决,避免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执行程序中不宜做实体审查和裁处。表现之二,新民诉法对罚款幅度提高后,一些基层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利益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加大罚款力度。在采取罚款措施时,不以拒不执行、拒不协助情节的严重程度,而以被罚款人财产状况的好坏来决定罚款数额的多少。有些甚至超出执行标的款的数倍。针对该问题,中院已及时进行了制止和规范。

    新民事法实施半年来,利用新民诉法赋予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中院对基层执行工作加强了监督、指导。通过对各类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裁处。使全市法院的执行行为进一步规范。确保了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良性、有序的进行。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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