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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陵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案

  发布时间:2008-10-15 19:14:22


    10月13日,鄢陵法院对长期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的沈某依法拘留15天,罚款2000元。

    沈某系只乐乡沈寺村村民,婚后分别于1992年、2004年生育了第一胎、第二胎, 2007年,该夫妇违法生育了第三胎。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5832元。县计生委多次催交,其只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再未履行,并在村里多次扬言“谁也没办法我”。导致该乡计划生育工作停滞,直接影响到其他工作,乡政府申请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后,及时组成合议庭,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依法向其夫妇送达了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多次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沈某却视而不见,和执行人员捉起迷藏,并称“法院也不能咋样我”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法院根据沈某的违法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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