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5月4日上午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
案由:食品药品行政其他纠纷
案情:易某向被告成都市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称,某超市销售的罐装食品“巴旦木”,在食品名称及配料标示中标注为“杏仁”,并在包装图片中展示未添加的腰果等坚果图片。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其投诉后,作出《投诉举报结果反馈书》,向易某告知了对超市不予处罚的决定。易某不服该处理结果,遂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易女士在成都一家大型超市买了十几罐名称为“巴旦木”(杏仁)的食品。回家后,易女士上网查询发现,“巴旦木实际上就是扁桃仁,而扁桃仁和杏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食品。”她认为,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名称却显示的是巴旦木(杏仁),商品标签配料中又只有杏仁,并且在包装图片中展示了碧根果、夏威夷果、腰果等商品中并未添加的坚果图片。
同年9月15日,易女士向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某超市销售的“巴旦木(杏仁)”标签与实物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9月22日,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现场检查,作出了消费者投诉受理意见书,依据第三方的检测报告,认为易女士投诉的产品是合法产品。
12月15日,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其调查结果作出《投诉举报结果反馈书》,向易女士告知了对超市不予处罚的决定。易女士对该行政处罚结果不满意,一纸诉状将武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
5月4日,武侯法院公开审理了易某诉武侯区食药监局食品药品行政其他纠纷一案,该局局长李某出庭应诉。
经合议庭归纳,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反馈书》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巴旦木是杏仁吗?
在法庭上,针对争议焦点,被告举出了四组证据:一是职权依据,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具有相应的职权。二是事实依据,证明被告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三是程序依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事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受理和办理。四是法律依据,即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
原告对武侯区食药监局办理的程序均按照有关法律相关规定在法定时效内办结予以认可,但是表示,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该标示原料和各种功能配料的具体名称,不能让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解。“食品包装上已经标识为巴旦木,就不应该再标识杏仁。”
该谁来判定标签是否正确?
被告方强调处理意见是根据专业机构的检验报告作出的,“所检的项目是在其检验范围内,在专业机构出具真实有效的结论之下作出处理意见是合法有效的。”
对此原告提出:“被告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标签是否合格进行判断,被告有义务有责任判定标签与食物是否一致。”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对该案进行充分评议,庭审结果将择日宣布。
“告官见官”从个例变常态
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武侯法院5月4日审理的这起案件更大的意义可能在庭外,因为它是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成都市首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法院:体现“官”对民的尊重
该案审判长王佳舟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意义深远,不仅体现了“官”对民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也体现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
首先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在实践中,往往由于行政负责人缺席庭审,而委托代理人或一般工作人员无法“拍板”,以致错过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
其次有利于提高政府公信。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争议讲在明处,有理摆在庭上,能有效减少群众不必要的猜疑,树立政府勇于担当的正面形象,营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围。
再者有利于提升执法水平。每一次庭审都是一次生动的法制课,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够接触第一手案件信息,及时总结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规范权力运行。
行政首长:出庭促进依法行政
武侯区食药监局局长李某对记者表示,以前也曾旁听过其他行政案件的庭审,但是坐到被告席上,还是第一次。
李局长说,今天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从中获取经验,便于规范武侯区食药监局的监督行为,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
对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这项制度,李局长表示,该制度对依法行政有良好的促进作用。一方面能促使他们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履好职,尽好责,让老百姓能够放心地食用市场上的食品药品。另一方面能很好地反思本地本部门在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这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将有良好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