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上午9时,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二号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汪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合议庭成员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上午9时,审判长李晋敲响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开展案件庭审工作的第一槌。这是许昌中院首次将人民陪审员制度适用于一审刑事案件审判。
该案中被害人刘某某怀疑被告人汪某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而发生矛盾,汪某某认为刘某某当街骂自己而持菜刀将刘某某砍死,后投案自首。人民陪审员贠会芳,在庭审前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阅卷、对案件涉及的实务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共同制定了庭审提纲。在庭审中,人民陪审员聚精会神、悉心聆听,参与庭审调查,向被告人提出了查清案件事实的相关问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总结庭审辩论焦点,在审理过程中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把握得当、配合默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庭审后,人民陪审员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从感性认识到法律角度层面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完满完成了案件的审理。
许昌中院尝试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并充分引导、调动人民陪审员的能动性,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加强庭前阅卷、庭后合议,切实改变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情况,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