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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损坏他人财物 监护人应当赔偿

  发布时间:2015-08-11 09:56:36


    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其监护人张某由于未尽到监护责任,赔偿了王某损失500元。

    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张某带领其儿子到鄢陵县一家大型商场购物,在走到一个瓷韵工艺店时,其儿子被店中的关公像工艺品所吸引,便上前观看,由于不慎将该工艺品损坏。店主王某就找商场管理人员与张某协商,张某以店方工作人员没看好,亦没有防护栏等措施为由不予赔偿。无奈,店主王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法院起诉。由于该案标的较小,且事实比较清楚,为了快速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鄢陵县法院立案庭便将该案转到诉调对接中心委派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向张某讲解法律知识,张某认识到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于是便当场赔偿了王某500元。

    这起案例充分体现了处理矛盾纠纷的高效性、便民性、快捷性、和谐性。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责任编辑:孟俊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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