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对各种“开不出罚单”的法条进行重新评估,属于执法不严的,要追究执法者的责任;属于法规本身种种问题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
今年10月1日起,《广州市公园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公园歌舞噪音超过限值,将会面临最高1000元的处罚。然而,条例实施半个月以来,广场大妈歌照唱、舞照跳,公园内噪音超标的情况仍然存在,而全市公园未开出过一张罚单。
开不出罚单的真正原因,不是“大妈不好惹”,而是条例虽然赋予了公园管理方的执法主体职能,且规定要在公园内限噪治噪并制定了明确的罚则,但究竟音量高到多少才算是噪音需受到限制,该条例并没有说明,这让各公园无所适从,只能以劝导了事。
回顾过往消息,不难发现多年开不出一张罚单的地方立法并不在少数。譬如,某地控烟14年无一张罚单;某地泉池禁游泳,9年未开出一张罚单……
在法治社会中,法条“睡觉”显然是不正常的。梳理起来,除了执法不严的因素之外,立法层面本身存在三类问题:一者,法规文本或者相关配套不完善。《广州市公园条例》被架空,归根结底是没有明确公园的环境噪声限值和解决执法权归属问题。
二者,法规所赋权的执法主体缺乏正当性。譬如,此前各地出台的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多是卫生部门委托城管部门行政执法,但城管部门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权,所以无从进行处罚。有的地方将城市泉池禁止游泳的执法权赋予园林部门,而园林部门没有执法权,由此不免罚则落空。事实上,《广州市公园条例》将环境噪音的处罚权赋予公园管理方,亦存在某种悖论,公园管理者如何行使环境执法权?
三者,立法不管执法难。此前《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便器外便溺将处以100元罚款,就属一例。
“开不出罚单”的法条,相当于法规在“沉睡”,不只让法律资源闲置,更会导致社会行为破坏和冲击法规之后受不到相应处罚,以致反向培育了无视法律或者模糊法律界限的气氛,无益于法治精神的养成和生长。因此,需要对各种“开不出罚单”的法条进行重新评估,属于执法不严的,要追究执法者的责任;属于法规本身种种问题的,要及时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