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健全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风险防范体系,推动“校闹”处置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近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草案共7章62条,突出了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责任认定、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校园责任险以及事故纠纷的处置等。
近年来,由学生人身伤害引发的“校闹”事件不断升温。一旦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一些不理智的家长信奉“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轻则围攻教师和学校领导,重则拉横幅、堵公路、冲击政府机关。因此,给“校闹”套上法治的缰绳,显得尤为必要。基于上述认识,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治理“校闹”新规,具有破冰意义,值得喝彩。
“校闹”事件频发,原因无非在于:一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可以直接遵循的只有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等10部门2006年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对如何补偿缺乏具体规定。另一方面,人们的法治意识不到位。部分学生家长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偏执地认为校园安全事故都是学校的错、老师的错,忽视了自身责任,且寄希望于“多闹多赔”。同时,部分学校依法处置能力欠缺,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靠赔钱化解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闹”之风。
江西省治理“校闹”的新规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比如,借鉴“医闹”纠纷调处的成功经验,成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将纠纷由校内引向了校外。又如,明确了赔偿事项和赔偿标准,同时要求建立保险制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办理责任险,让赔偿经费有了着落。
应该说,治理“校闹”新规的颁布和施行,既兼顾了学校和家长两方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更通过法治手段,将“校闹”事件处置纳入了法治化轨道,有利于形成依法善治、和谐共治的治理新格局。
彻底解决“校闹”问题,关键在于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落实到事故处置中。治理“校闹”新规的出台,很好地贯彻了这一点,可谓立法进步。在国家层面和其他地区的立法中,有必要借鉴该规定,厘清学生、监护人、学校以及第三方的责任边界,健全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风险防范体系,推动“校闹”处置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