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中院关于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有效应对立案登记制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通过数据分析,对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建议。
一、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后立案情况
2012年至2015年,每年的5月至7月,全市法院分别受理一审民事案件4957件、6404件、5505件、7879件,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5件、110件、123件、233件,受理执行案件2131件、2216件、2066件、2527件,受理国家赔偿案件5件、4件、8件、24件。其中,周口中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9件、2件、10件、97件。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全市法院一审案件(包括执行、国家赔偿案件)每月立案数分别为2353件、2427件、2491件、2318件、3558件、2825件、4566件、4635件、4638件。
由上述数据分析可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2012年至2014年,每年的5月至7月间,全市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数基本持平,没有较大幅度的变化。
第二,2015年5月至7月,全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数均大幅增加,各类案件立案数总数是此前三年同期各类案件立案总数平均值的1.36倍。
第三,立案登记制实施前的6个月内,全市法院一审案件(包括执行、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数月平均值为2612.5件,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3个月内,立案数月平均值为4613件;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3个月内立案数平均值是此前6个月内立案数平均值的1.77倍。
第四,2015年5月至7月,周口中院立案的一审行政案件数比该院此前三年同期立案数平均值多76件,是该院此前三年同期立案数平均值的13.86倍;立案的国家赔偿案件比此前三年同期立案数平均值多18件,是此前三年同期立案数平均值的4倍。
二、立案登记制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
1.宏观影响。主要有三点:一是为解决立案难提供了一把钥匙,二是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法院立案量将保持高位运行,三是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从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后一定时间段内法院立案量的变化可见,立案登记制实施前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案难现象,立案登记制为解决立案难提供了一把钥匙。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三个月中每个月立案数量基本持平且立案数量相较于此前高位运行的现象可见,未来一段时间内,法院立案数量继续延续当前高位运行态势的可能性较大。由此可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已经并将长期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如果按中央确定的33%的比例进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法官人均办案数将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前的4.12倍。如果考虑案件二审、再审与部分案件不具备执行结案条件的因素,审判执行压力还将更大。
2.微观影响。立案登记制势必影响省市法院行政庭、赔偿办职能行使。一方面,中院受理的大量的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在未来将以上诉、申诉形式涌入省法院,增加省法院的审判压力;另一方面,省法院、中院过量增加的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也势必影响这两级法院指导下级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如果应对不当还将影响法院职能定位。
三、有效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几点建议
1.优化重组司法资源。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优化重组司法资源,将审判资源主要集中于办案一线,形成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科学配置比例;另一方面,以综合部门中具备法官资格、有一定办案经验的法官组成办案第二梯队,必要时在确保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参与审判,形成对审判工作的增援机制,缓解一线法官办案压力。
2.注重内部挖潜。通过交流、培训、调研等手段提高法官素质与办案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奖惩、考评与激励机制,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
3.善于借助外部力量。一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以增加办案力量。二是依法发挥社会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作用,引导他们参与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三是构建诉前调解与诉讼的无缝对接机制,对诉前调解予以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
4.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一是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压缩审判时限,提高审判效率;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二是对事实较为清楚,争议相对不大的案件,由审判经验相对不足、资历较浅的法官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由审判经验丰富、资历较深的法官审理。三是鼓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轻二审法院上诉审压力。
5.强化执行力度和手段。研究执行方法与技能,学习执行艺术,依法大胆适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从速执结案件。
6.提高审判执行质效。建立计算机随机分案机制、减少卷宗流转环节、加强审判节点管理、强化审判流程监督,压缩审判时限,提高单位时间内结案数。加强案件评查,确保在审判执行压力大增的前提下审判质量不下降。
7.注重从源头上减少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一是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案件数量,以减轻高院和中院行政审判压力。二是加强行政庭和赔偿办力量,加大行政审判和赔偿工作监督,多向上级法院、法学研究者请示、请教法律适用等,提高办案质量,降低上(申)诉率。
(课题组成员:李志增 温新征 王登喜 张述涛 谢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