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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通过”何以无效

  发布时间:2015-10-23 16:13:51


    我们一般以一致通过作为最高境界,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聪明的犹太人竟然截然相反。马尔文·托卡耶尔在《犹太五千年的智慧》一书中写道:“判处死刑的时候,如果裁判所的所有审判官意见一致,则判决无效。”也就是说,如果法官一致通过某项死刑决议,则该项决议无效。

    他们有自己的理由:世界是丰富多彩的,人们的认识也应该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之适应,法官对于案件的认识也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如果所有法官对于某一案件的认识完全一样,也就是一致通过某项决议,可能该决议本身就存在问题。可能法官不是以自己的头脑冷静、客观、理性分析的结果。而是受外界因素的影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面对死刑,如果全体法官意见一致,往往会把事情简单化,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因此,犹太人认为,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死刑案件,也是复杂多样的,不可能只有一个模式、一个答案。“全体一致”不是好事,而是陷阱,必须警惕、防范、杜绝!

    的确,一致通过,看起来很美,但不见得就是民意的真实反映。犹太人或许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不但不要求一致通过,反而警惕、防范、杜绝一致通过。

    作为法官,我们万万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被表面所迷惑,甚至于选定调子,按图索骥。而要打破思维定式,透过现象发现本质。就此而言,司法实践依然严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某些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干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这自然不能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众所周知,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保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察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完全一致。这就要求法官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有独立意识,运用自己的司法智慧对案件作出判断,排除各种不当影响,并有勇气坚持自己认为正确的观点,而不是人云亦云。法官,特别是法院院长、庭长、审判长更要真正发扬民主,积极听取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其他成员的意见。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要扬长避短,集思广益,通达认真倾听不同意见来开阔思路,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司法不独立,除了行政干预,也不能排除舆论所说的媒体绑架法律。面对媒体上各种舆论的干预,法院、法官必须慎之又慎,不能因为舆论哗然,就手忙脚乱,随波逐流。

    客观理性分析,犹太人一致通过无效的规定,可能会放纵犯罪,的确有些极端。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以认识的,认识是有规律的,规律是可以掌握的。虽然不排除一些复杂案件,扑朔迷离,人们会各执己见,难以找到真相。与此相反,一些简单案件也可能不存在任何认识上的争议。在此情形下,人们的意见一致,法官们一致通过某项决议,就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因此并不见得对于一致通过的决议就要全盘否定。

    一致通过无效,也反映了一种思维方式,即求异思维。这或许正是犹太人人才辈出,屡屡获得诺贝尔奖的原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犹太人的一致通过无效,对于我们的法官应该不无启迪。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佳莹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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