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部门预算基本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单位包括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28个处室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河南省法官进修学院许昌分院两个二级机构。根据《许办文》〔2003〕2号文件,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是:在管辖区域内,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指导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工作,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人员构成情况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两个二级机构共有编制193人,其中:行政编制173人,事业编制20人;在职职工174人,离退休人员57人。
(三)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依法审判由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却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理有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决算国家赔偿。根据采购等要求,更新车辆,采购办公办案设备,保障审判综合大楼运行维护。
二、收入预算说明
2015年收入预算4987.2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556.29万元;缴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00万元;罚没收入50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50万元;政法转移支付资金881万元。
三、支出预算说明
2015年支出预算4987.29万元,按用途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1020.43万元,占2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5.3万元,占7%;商品服务支出1377.46万元,占28%;项目支出1325.10万元,占27%;其他资本性支出28万,占1%;政法转移支付支出881万,占18%。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1020.43万元,占2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5.3万元,占7%;商品服务支出1377.46万元,占28%;项目支出1325.10万元,占27%,主要项目是:办公办案费、物业费。其他资本性支出28万,占1%;政法转移支付支出881万,占18%。
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经济分类科目划分为:工资福利支出1020.43万元,对家庭和个人的补助355.3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215.56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396万元。
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396万元,主要采购办公设备、办案设备、信息化建设、办公耗材等物品,会议、培训等服务。
2015年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原因说明信息
一、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 166.1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预算 10.10 元,2015年拟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2个,人员2名。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99.3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9.30万元。主要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燃料、维修、保险、过路过桥费等支出。2015年公务用车保有量为41辆。
3、公务接待费预算56.75万元,全部为国内公务接待。
二、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增减变化情况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本着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杜绝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形成了“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效机制。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据比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据增加(减少)2.1 万元,下降1%,主要原因是2015年预算安排出国2人次,因公出国(境)费预算 10.10 元,2014年未安排人员出国;因受理案件增多,公车运行维护费与2014年同为99.30万元;公务接待费2015年预算为56.75万元,较2014年68.95万元减少12.2万元,减少18%。
附件: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预算公开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