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育考试进行立法,把各种类型的重大考试全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治考”,才是根除考试舞弊的治本良策。
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大学生们要小心了:学生替考作弊,可能被判刑。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近年来,在高考、考研、四六级考试等大型考试中,作弊和反作弊的斗争不断升级。从这些年来曝光的替考案件来看,作案的范围越来越广,参与人数越来越多,犯罪手法越来越高明,影响越来越恶劣,民愤越来越大。特别是在重兵布阵之下,仍有考生铤而走险。不容置疑,替考等作弊违法问题严重扰乱国家考试秩序,损害社会公平。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对替考作弊者施以刑事处分是合适的。
在现代法治社会,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也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要有纪律、规章的弹性约束,也需要法律的刚性规制。考试纪律或许可以约束考场内的考生,却往往对考场外肆无忌惮的幕后“黑手”无能为力。但目前国内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相关规定,打击了替考犯罪,无疑是合乎民情,顺乎民意的进步。“替考入刑”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替考作弊入刑”仅是立法护考第一步。若想从根本上遏制替考作弊乱象,尚须立法规范。通过立法的形式改革考试管理体系,在中央设立专门负责考试的职能部门,让具体实施考试的部门与政府机构脱离,成为独立的社会办考实体,有利于实现考试的管理者、实施者、考试结果的使用者完全分离的现代考试机制。同时,用法律来规范监督、阅卷、申诉等程序,对考生舞弊行为和工作人员失职及滥用职权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这样保证考试的公开、公平、平等、高效的原则,使考试真正成为衡量人的能力水平的尺度。
总之,对教育考试进行立法,把各种类型的重大考试全部纳入法治轨道,无论从节约成本上,还是从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上,都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