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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难点与节点

  发布时间:2015-11-05 08:49:16


    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症,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据不完全统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两级法院从2012年受理230件,到2014年仅5个月就受理319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呈不断增长态势。随着年末岁尾的到来,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不良影响不断出现。为此,笔者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问题,拟寻找出其相应的对策:

    一是法院调解难度较大。由于怕个案的处理影响到今后类似纠纷的处理,所以许多用工单位不愿调解,法院的调解工作也因此陷入被动。

    二是用工主体难以确定。工程层层发包、转包、分包,使债务主体难以查明。如三门峡中院审理的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张某随同乡赵某到建筑工地打工,按日计算劳动报酬,工作中双方发生矛盾,张某向赵某索取劳动报酬未果,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辩称,其仅起到介绍作用,同张某一样处于打工者的地位,张某应向大老板索要劳动报酬。张某根本不清楚大老板是谁,与赵某又未签订协议,为此该案审理陷入困境。

    三是计算农民工工资数额存在困难。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几乎都与工作量有关,对于工资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加上提供欠条或其他凭证困难,仅凭法院核算比较困难,有时需要会计核算部门进行核算,而费时、费力、代价高的会计核算,往往使农民工难以承受。

    四是执行兑现难。在案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判决后仍无法兑现。

    五是群体性事件化解难。作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往往是一个群体,表面上看是个别农民工起诉,但其背后却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持观望态度,此类案件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十分明显。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一是强化诉讼调解工作。建议有条件的法院成立专门合议庭或“农民工专案组”,抽调调解经验丰富、社会责任感强的法官专职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邀请工会、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调解,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的讨薪纠纷。

    二是加大用工单位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农民工只需要证明自己的劳务关系、用工关系即可,至于其他方面的证据如欠工资的数额等应由用工单位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为农民工建立 “维权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减少农民工当事人的诉累。在受理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应作出缓、减、免诉讼费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判决时应当将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律师费、差旅费、证人出庭费用等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全力挽回农民工兄弟的损失。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先予执行等措施;对不及时履行法院裁判结果的,及时采取拘留、追究刑责、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举措,对劳动侵权行为形成警示和震慑作用;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拨。

    五是加强与各部门间沟通协作。在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委等行政机关加大行业监管、欠薪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用工登记、用工保证金、欠薪报告、工程担保、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制等制度,形成合力维护农民工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佳莹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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